环境有价 损害担责

九江发布全省首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规定

来源:  新法治报·赣法云     |    日期:  2025年08月14日     |    制作:  聂琪     |    新闻热线:  0791-86847870

8月13日,记者从九江市生态环境局获悉,近日,九江市以政府令的形式发布《九江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规定》(以下简称《工作规定》),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江西首部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政府规章。

据了解,自2018年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以来,九江市秉持“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理念,扎实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594件,涉案金额3000余万元,其中多起案例入选国家、省级典型案例,形成了一批比较成熟的经验。为总结经验、完善机制,九江市制定了《工作规定》,通过明确各方职责、加强部门协作、规范案件办理流程等方式,有效破解实践难题,为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工作规定》共十八条,总则部分主要是对立法目的依据以及适用范围作出规定。《工作规定》进一步指定县(市、区)相应职能部门具有办案权限,有效打通实践中案件办理的流转堵点,增强县(市、区)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力度。

在职责分工方面,《工作规定》明确市人民政府为赔偿权利人,市生态环境部门统筹指导全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市、县(市、区)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水利、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港口航运等部门和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八里湖新区、鄱阳湖生态科技城管理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履行赔偿权利人职责。

在工作流程方面,《工作规定》对线索筛查、调查评估、磋商等全流程环节逐一明确具体时限,如线索初步核查需在30日内完成、磋商需在90日内结束等,通过细化时间节点,有效提升整体工作效率与规范化水平。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创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基地或者构建替代修复项目库,提升修复效能。

在保障机制方面,《工作规定》明确了资金管理及使用、协作机制、公众参与、绿色保险对接、情况报告、法律责任等内容。如,明确赔偿资金纳入一般公共预算并统筹用于损害发生地修复,规定案件办结后报送要求以解决联动不足问题;鼓励保险机构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纳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赔付范围,并引导环境高风险企业投保,既为生态损害修复提供了多元资金保障,也通过市场化机制推动企业强化环境风险防控意识;要求政府在报告环境状况时包含赔偿工作情况,同时规定相关法律责任以规避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中的渎职行为。

(王琨 记者方维芳)

编辑:聂琪

校对:王小明

复审:程乘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