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家畜屠宰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严禁对家畜及家畜产品注水

来源:  新法治报·赣法云     |    日期:  2025年08月06日     |    制作:  聂琪     |    新闻热线:  0791-86847870

近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江西省家畜屠宰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现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公众可通过登录江西省人大新闻网、江西数字人大小程序,查看草案及其说明,或以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意见、建议,通信地址:南昌市红谷滩区卧龙路999号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规处,邮编:330036,邮箱:fgwjjfgc@163.com,截止时间:2025年8月29日。

严格限制设立小型屠宰点

根据草案,本条例所称家畜,是指人工饲养的猪、牛、羊。本条例所称家畜产品,是指家畜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脏器、血液、骨、头(颈)、蹄、皮、尾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家畜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家畜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强化家畜屠宰监督管理工作队伍建设,建立完善家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保障家畜屠宰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

家畜定点屠宰厂(点)应当建立家畜屠宰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其生产的家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接受社会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冷链物流服务网络向农村地区延伸,鼓励家畜定点屠宰厂发展统一冷链配送。

考虑到我省小型生猪屠宰点数量多、占比大的实际情况,草案对小型生猪屠宰点设置专门章节。

草案指出,严格限制小型生猪屠宰点的设立。小型生猪屠宰点屠宰的生猪量应当与本地市场供应区域范围覆盖的人口规模相适应,年屠宰量一般不超过两万头。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置一年提升改造过渡期,过渡期满未提升改造或者经提升改造仍达不到要求的小型生猪屠宰点,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依法注销家畜定点屠宰证书,收回家畜定点屠宰标志牌。

查验登记记录至少保存二年

草案构建覆盖从家畜入厂查验登记、屠宰检疫,到肉品检验、出厂登记、产品运输等全流程的精细化管理,通过明确部门职责、完善监管流程、压实主体责任,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

其中提到,家畜定点屠宰厂(点)应当建立家畜入厂(点)查验登记制度,依法查验动物检疫证明等文件,核实相关信息并保存相关凭证;发现伪造、变造动物检疫证明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发生动物疫情时,还应当查验、记录运输车辆基本情况。相关记录、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对病死家畜和病害家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费用和损失,由各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予以适当补贴。

严禁对家畜、家畜产品注水

草案明确,严禁家畜定点屠宰厂(点)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家畜、家畜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严禁家畜定点屠宰厂(点)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家畜。

另外,为增强制度刚性,草案对未经定点从事家畜屠宰活动、违法销售以及其他危害家畜产品质量安全的违法行为作了惩罚性规定,对违法人员实施禁业限制,明确部门及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职的责任。

例如,违反本条例规定,家畜定点屠宰厂(点)、其他单位和个人对家畜、家畜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家畜、家畜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家畜定点屠宰厂(点)或者其他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家畜定点屠宰厂(点)对家畜、家畜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还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吊销家畜定点屠宰证书,收回家畜定点屠宰标志牌。

违反本条例规定,家畜定点屠宰厂(点)被吊销家畜定点屠宰证书的,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家畜定点屠宰证书或者从事家畜屠宰管理活动;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家畜屠宰管理活动。

(实习生杨永春 记者万菁)

编辑:聂琪

校对:王小明

复审:吴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