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车上乘客砸窗通风被批评教育 引发网友和法律界人士热议
是紧急避险还是“情绪脱轨”?
来源: 新法治报·赣法云客户端 | 日期: 2025年07月09日 | 制作: 何山 | 新闻热线: 0791-86847870
7月2日20时28分,在金华市东孝乡境内沪昆线东孝站,一旅客列车脱线停运。事故造成车厢空调系统瘫痪、车门紧闭,有乘客出现身体不适。其间,一名乘客在沟通开窗未果后,使用安全锤砸破车窗通风。
该乘客的砸窗行为,引发公众对铁路应急处置机制的广泛讨论,铁路部门的应急处置是否到位?乘客自救行为的法律边界如何界定?在紧急情况下,如何平衡规则与生命安全?近日,本报记者邀请法律界人士就该事件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剖析。

列车停运乘客砸窗通风
7月5日,广铁长沙客运段就K1373次列车“砸窗”事件发布情况说明:7月2日21时许,列车空调系统因机车故障停止运转,列车工作人员将各车厢乘务间、厕所、洗脸间、车厢内80余个能够开窗通气的气窗全部打开,进行通风降温。同时,向乘客发放八宝粥、矿泉水等物资,安排10辆120救护车待命。此外,情况说明中提及,当日21时20分,车内温度为31℃。当天,金华最高气温达37.9℃。
“车上的窗户只能开一点,虽然空气能流通,但在当时的情况下也舒服不了多少。”根据车上其他乘客提供的现场视频显示,多名乘客汗透衣衫、脱衣降温。
因车内闷热,有乘客请求工作人员打开车窗或车门通风,但遭到拒绝。
情况说明中提到,当日22时04分许,3号车厢一名男性乘客擅自取下消防安全锤试图砸车窗,列车工作人员上前劝阻未果,导致一块车窗被砸破。
当日23时11分许,列车空调恢复运行。列车停靠金华站后,铁路公安对砸窗男子进行批评教育,列车工作人员对破损车窗进行了修复。
在列车停运的数小时内,面对乘客要求开窗、开门的要求,乘务员在请示后回复“按规定不能开车门”。
对此,广铁长沙客运段在情况说明中解释,事发地东孝站为四等小站,无乘客候车室和乘降站台,列车滞留线路两侧无站台、车门离地面高度超1.5米,事发时为夜晚,车外无照明,开启车门可能存在乘客下车摔伤的安全风险。车内虽闷热,但是没有达到马上开启车门和破窗应急预案的紧急程度。
是否属于紧急避险?
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院长、教授颜三忠指出,根据《高速铁路动车组车辆故障应急处置办法》及《乘客列车空调失效应急处置办法》规定,停车超过20分钟不能正常通风或者空调失效超过20分钟不能恢复时,应视情况开门或者开窗。
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袁迎对铁路部门的做法表示理解:“铁路部门采取的措施有一定缓解作用,出现紧急情况,所有人都着急,但也不能冲动行事,当时车上工作人员将各车厢内80余个能打开的气窗都打开了,砸窗可能会为后续通车埋下隐患。”
对于乘客砸窗通风的行为,众多网友认为,这是极端情况下的紧急避险,具有正当性。也有网友认为,该行为涉嫌故意损坏公共财物,主张追究其法律责任。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颜三忠指出,在当时的情况下,乘客砸窗的行为符合紧急避险的法律要件,无须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铁路部门虽发放了矿泉水,但是未解决通风这一核心需求。在密闭空间内,当缺氧风险迫在眉睫时,乘客的自救行为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
江佑律师事务所律师胡军指出,根据刑法第21条“迫不得已”要件分析,警方最终仅作出批评教育当事人的处置,已实质性认可该行为的避险性质。
在肯定铁路部门所采取的应急措施的同时,袁迎认为,在通风问题上,铁路部门未能完全满足乘客需求,可能存在预案执行不到位的问题。
“若乘客在铁路部门已采取有效降温措施(如开车门、提供充足通风)的情况下,仍执意砸窗,或砸窗时造成他人伤亡,可能构成‘避险过当’。”颜三忠表示,这要求公众在行使自救权时准确判断危险程度,并控制行为尺度。
规则与生命安全如何平衡?
结合当时车厢内部的环境,铁路部门采取的措施引发了网友热议,有网友提出疑问:是规则优先,还是生命优先?
“生命是第一位的。”胡军从制度设计角度分析,“铁路部门设置的‘安全红线’本意是防范风险,但就此次事件而言,缺乏对极端情况的弹性调整机制。应急处置的原则是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此次事件暴露出铁路部门对特殊情况的预判不足。”
颜三忠表示,列车窗户设计为封闭式,本意是防止乘客随意开窗引发安全事故,空调系统依赖外部供电也是基于整体运行稳定性的考虑。这些规定在正常情况下必须严格遵守,但在极端情况下,规则可以适度调整,工作人员有权突破常规措施,并免除相应责任。
涉事乘客为自救采取破窗通风的应急措施后,铁路公安仅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未追究其法律责任。对此,胡军认为,这体现了法律对生命权的优先保护原则。虽然乘客砸窗造成了财产损失,但是相较于生命健康权,口头批评教育而不追责的处理是适当的。
据了解,经铁路部门紧急处置,列车继续运行,不过有乘客称,最后终点站改成了长沙,他们没有收到其他处置方案,只是退票可以免手续费。
对此,袁迎指出,运输合同的核心是承运人将乘客安全、准时送到约定地点。乘客购票即形成合同关系,铁路部门未严格履行义务构成违约。本案中,根据相关部门的通报,事故发生大体上可归于不可抗力。因此,承运人可能无须承担赔偿责任。“如有乘客因长时间处于密闭高温环境而引发热射病或其他疾病,铁路部门应当对乘客健康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颜三忠提出。
记者梳理发现,在这方面,近年来,我国铁路系统有不少创新实践。2023年,京沪高铁G123次列车发生故障,15分钟内启动备用电源通风;2024年暑运期间,上海铁路局发放10万份应急包;今年暑运前,广铁集团为动车组加装了“双模通风系统”。
“这些案例证明,提前做好预案、配齐应急设备,铁路部门可以同时兼顾安全与民生需求。”颜三忠说。(文/新法治报·赣法云 徐雯 记者陈佳 漫画/刘晨阳)
编辑:何 山
校对:王小明
复审:吴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