戳破“一车三卖”连环骗局
高安警方跨省追回25万余元被骗资金
来源: 新法治报·赣法云客户端 | 日期: 2025年07月08日 | 制作: 何山 | 新闻热线: 0791-86847870
短短数月内,一名贵州籍二手车商实施了一起“一车三卖”的连环诈骗。他通过伪造平台身份等手段,将同一辆二手货车先后“出售”给三名买家,诈骗金额达25万余元。
7月3日,记者从高安市公安局获悉,该局跨省奔赴贵州、天津等地,成功侦破一起利用“狮某”二手车交易平台实施的合同诈骗案,抓获犯罪嫌疑人赵某,并追回全部被骗资金。
“这不是普通的商业纠纷,而是赵某精心谋划的诈骗案。”据该局经侦大队副政治教导员刘强介绍,赵某先通过平台支付定金获取交易资格,再与运输公司正常议价。随后,他以“低价优惠”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周某上钩,并假扮平台销售人员,诱导周某将购车款转入指定账户,最终利用该笔资金完成交易。

连续转卖 制造连环骗局
对二手车商而言,“捡漏”是可遇不可求的机会。然而,当一个远低于市场价的“馅饼”突然降临,未必是惊喜,而可能是精心设计的陷阱。
“我支付了20万余元,但至今未收到车辆,资金也因平台问题无法退回。”5月26日,高安本地二手车商周先生向高安市公安局报案,称其去年在“狮某”二手车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狮某”平台)遭遇一名男子以购车为幌子实施合同诈骗,涉案金额达数十万元。提及此事,周先生难掩愤怒。
接警后,民警迅速立案调查。根据“狮某”平台所属公司的注册地信息,警方赶赴天津,对平台上卖车男子的身份信息进行筛查比对。“经调查,该男子名为赵某,是贵州籍二手车商。”据刘强介绍,2024年9月9日,赵某通过“狮某”平台以29.25万元的价格拍下一辆附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牌照的汕德卡厢式冷链运输货车,并支付了2000元定金。然而,他并未继续支付剩余车款提车,而是意图利用该车辆进行转卖诈骗,并随即开始寻找买家。
9月16日,赵某私自联系贵州某运输有限公司,以32.68万元的价格将该货车出售给该公司。尽管车辆悬挂新疆牌照,但实际停放于甘肃省兰州市。为确认车况,该公司负责人于9月18日与赵某一同前往兰州验车。经查验,负责人当场支付1万元定金,并约定待赵某完成车辆过户手续后支付剩余款项。然而,赵某在办理过户手续期间,又于9月20日将同一辆货车转卖给另一名二手车商周先生。
据悉,9月15日,周先生在平台看到该冷链运输货车出售信息。赵某声称可通过平台交易保障安全。作为行家,周先生对该车型市场行情了如指掌,起初对赵某30多万元的报价兴趣不大。为吸引其“上钩”,赵某经几轮沟通后松口,表示愿以28万元成交,并发送了车辆图片与视频。这一价格明显低于市场正常价,甚至低于赵某自身的拍车成本。在“捡漏”心理驱使下,周先生放松了警惕。
“他说让我直接把钱打到公账上,我看价格合适,又是平台付款,就没多想。”周先生表示,因赵某同为二手车商(同行身份),且有“平台收款账户”保障,他最终以28万元达成交易,并于9月20日向平台账户支付了25.05万元购车定金。赵某随即用这笔钱冒充自己的尾款,向平台补齐剩余车款,将货车提走。
编造借口 拖延交车时间
那么,赵某是如何将周先生“骗得团团转”的?
民警介绍,赵某未按约定交付车辆,而是编造借口拖延交车时间。他声称车辆仍在新疆办理过户手续,因车架号不符、车身超宽等问题暂时无法交付,并谎称已向平台通报情况,以此安抚周先生。
与此同时,赵某前往兰州提车,将车辆开回贵州,过户给此前以32.68万元达成交易的贵州某运输有限公司。“我们发现,该车已于9月26日完成转移登记手续。经前往贵阳核实,运输公司工作人员虽不知情,仍支付尾款并提车。”刘强说。
赵某的贪婪并未止步。2025年2月,在拖延周先生半年后,他又将这辆早已不属于自己的冷链运输货车信息发布在平台上,以27.3万元的低价吸引高安另一名二手车商金先生。金先生在支付1.36万元定金后,赵某故技重施,不断制造理由拖延交车。直至2025年3月,金先生仍未收到车辆,察觉受骗后要求退款,否则报警。迫于压力,赵某退还了定金。
巧合的是,2025年5月的一次高安市二手车交流会上,同为二手车商的金先生与周先生交谈时发现,两人竟被赵某用同一辆车诈骗,于是便有了开头周先生报警的那一幕。
分饰两角 伪造身份诈骗
民警走访排查发现,赵某尽管明知无力支付平台尾款提车,他仍与周先生签订购车协议,且从一开始便无履行合同的意图。
“他以29.25万元拍下车辆,却以28万元转卖给周先生,明显是亏本出售。”刘强分析,若赵某选择违约,仅需承担2000元定金损失,远比亏损1万余元更“划算”。因此,赵某实为通过骗取周先生购车款填补资金缺口。
为进一步取信于周先生,赵某伪造了平台工作人员身份。他先是按周先生要求,伪造了一份带有“平台工作人员签字”的纸质合同,并通过手机扫描生成电子版。据刘强介绍,周先生要求合同必须有平台业务员签字及身份证复印件。赵某便在贵州当地伪造了一张“狮某”平台业务员杨某的身份证,冒用其名义签署合同,并用另一个聊天账号伪装成“业务员杨某”将合同发送给周先生。收到这份“签字+证件”的合同后,周先生彻底放下戒备,将购车款汇入平台账户。
此外,赵某还指使妻子用手机冒充平台客服与周先生聊天,伪造“平台承诺退款”的假象。刘强指出,赵某收到周先生购车款后,未表现出退款意愿,反而擅自挪用款项,其行为已超出普通合同纠纷范畴,主观恶意明显,涉嫌诈骗罪。
传唤到案 家属积极退赃
6月10日,民警掌握充分证据后,前往贵州省毕节市对赵某实施抓捕。经耐心劝说,赵某于次日主动投案。
“一开始他还抱有侥幸心理。”办案民警介绍,赵某到案后辩称是受贵州某运输公司委托代售货车,但得知警方已核实情况后,最终承认犯罪事实。6月13日,在得知赵某接受调查后,其家属积极筹措资金,全额退赔周先生25万余元。
鉴于赵某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已全额退缴赃款,社会危害性较小,公安机关依法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目前赵某已返回毕节市,仍需配合警方进一步调查。
今年6月底,周先生收到退赔款后,向高安市公安局经侦大队赠送锦旗,感谢警方快速破案、挽回损失。其间,民警还提醒:“对明显低于市场价的‘好事’要保持警惕。”高安市公安局提醒:二手车网络交易金额较大,买卖双方务必核实卖家身份及车辆权属信息,切勿因贪图便宜造成损失。如发现异常,请及时报警。
车辆归属 谁取得所有权?
“一车三卖”,最后到底谁才是该车真正的主人?上海市建纬(南昌)律师事务所 章一丹律师告诉记者,机动车作为一种特殊的动产,在进行买卖时,不仅需要完成交付,同时还需要进行变更登记。而在“一车数卖”情况下,各方均主张权利时,车辆所有权归属应当如何认定呢?
本案中,赵某实施“一车三卖”,但仅向贵州某运输公司完成了机动车的现实交付并办理了所有权转移登记。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物权变动以交付为生效要件)及第二百二十五条(特殊动产登记对抗主义)之规定,运输公司依法取得该车辆所有权,其权利可对抗善意第三人。赵某通过虚构交付事实、伪造交易平台身份等手段实施欺诈行为,其行为涉嫌诈骗罪,最终因犯罪事实败露被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本案警示:在二手车买卖交易中,买受方除审查合同效力外,务必重点核查车辆的实际占有状态(现实交付)及登记机关的所有权登记信息,并立即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否则,即使合同成立在先,若未完成交付或登记,买受方仍面临无法取得物权、陷入合同纠纷甚至财产损失的巨大风险。(文/新法治报·赣法云 黄璐 傅斯瑶 记者程呈)
编辑:何 山
校对:王小明
复审:吴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