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前客户付款多按了个“0”

全南法院:未超诉讼时效 收款方须返还不当得利款

来源:  新法治报·赣法云客户端     |    日期:  2025年07月08日     |    制作:  何山     |    新闻热线:  0791-86847870

  甲公司某员工因工作疏忽,在支付货款时多按了一个“0”,原本是5000元的货物却支付了5万元。更离谱的是,这笔错误支出直到3年后才被发现。随后,甲公司将收款方乙公司诉至法院,想要拿回多支付的货款。近日,全南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乙公司向原告甲公司返还4.5万元,驳回原告甲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2019年3月,甲、乙公司签订苗木购销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价值为5000元的苗木。2021年7月,乙公司向甲公司出具了一张金额为5000元的发票。同年8月,甲公司却向乙公司转账支付了5万元苗木款。

  2024年12月,甲公司在清查财务时发现这个财务漏洞,遂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返还不当得利款4.5万元,且按年利率3.1%从2021年8月起计至款项实际清偿日的利息,及承担律师费、诉讼费。

  被告乙公司辩称,原告提供的进账回单金额为大写“伍万元整”,不可能是误将5万元当成5000元。同时,原告迟至2025年1月才提起诉讼,已超过3年的诉讼时效。另外,乙公司与原告常有业务往来,该笔款项实际是双方其他业务往来之款项,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购销合同总价为5000元,被告出具的税务发票亦是5000元,但原告向被告指定账户转账却是5万元,并备注了苗木款。

  同时,原告是在2024年12月查账时才发现权利受到损害,故依据民法典中“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应当自2024年12月开始计算,并未超过3年的诉讼时效。且被告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在这段时间内还存在其他业务往来,故对被告的答辩意见不予采信。故被告应将4.5万元的不当得利返还给原告。

  另外,因甲公司在审查和核对合同及发票金额时不够认真仔细,转账存在较大的疏忽,存在明显过错。且甲公司在发现问题后,未先主动与被告联系要求返还财产,而是直接诉讼,额外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原告自行承担。故对原告主张的利息和律师费用,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生效。(赖春文 何瑾 记者江国稳)

  编辑:何 山

  校对:王小明

  复审:吴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