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不等于“不处罚”

男子偷手机被行政拘留11天

来源:  新法治报·赣法云客户端     |    日期:  2025年07月03日     |    制作:  何山     |    新闻热线:  0791-86847870

“哎,这次是个教训,今后我不会再违法犯罪了。”日前,陈某某接到安远县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时这样说。

2024年3月24日18时许,陈某某路过该县欣山镇财富路某店门口时,发现店门口一辆电动自行车储物槽框内,有一部手机。陈某某见四周无人,便将手机拿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3809元。2024年4月2日,陈某某被县公安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24年4月3日,陈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谅解。

安远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陈某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陈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谅解、无违法犯罪前科等情节。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于日前对陈某某宣告不起诉。

“不起诉”不等于“不处罚”。不起诉决定作出后,该院开展了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刑事检察部门将案件线索移送至行政检察部门,做好不起诉案件的“后半篇文章”。办案检察官审查后认为,陈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需要对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于是,该院向县公安局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依法对陈某某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县公安局收到检察意见书后,给予陈某某行政拘留11日的行政处罚。(陈璐 记者刘宇琦)

编辑:何 山

校对:王小明

复审:程乘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