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个月申请11次改名 恶意炒作还是正当行使权利?
频繁更名拷问姓名权边界
来源: 新法治报·赣法云客户端 | 日期: 2025年07月03日 | 制作: 何山 | 新闻热线: 0791-86847870
今年6月底,24岁的湖南小伙小周第11次将改名申请书递给桂阳县公安局。过去13个月里,他从“朱云飞”变为“朱雀玄武”,再改名为“朱雀玄武敕令”,甚至尝试改名为“周天紫微大帝”。频频改名,是恶意炒作还是正当行使权利?一时间舆论场上议论纷纷。
从“赵C”“北雁云依”“王者荣耀”再到“朱雀玄武”,一个个“奇特姓名”背后,仅依靠“公序良俗”条款难以厘清姓名权的边界。法学专家呼吁为姓名权单独立法,给自由与秩序划出清晰边界,在尊重社会共识的基础上寻求个性表达。

小伙第11次申请改名被拒
“我叫周××,现在向广大网友媒体求助让我顺利改回朱雀玄武。”6月29日,24岁的湖南小伙小周在社交媒体上发文,又一次在网络上引发热议。此前,他曾因申请改名为“周天紫微大帝”被拒而走红网络。上一次改回普通姓名时,他曾表示,希望过上普通人的生活。
这是13个月来小周(曾用名:朱云飞、朱雀玄武、朱雀玄武敕令)第11次申请改名,其中3次通过了批准。面对频繁的改名申请,这一次湖南省桂阳县公安局回复: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申请人频繁申请更名的行为已属扰乱公共秩序、浪费行政资源,暂不予审批本次更名申请。
“不要再关注这件事情给他涨流量了,挤占了基层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之后,还要煽动网友情绪炒作自己……”相较于此前因“违反公序良俗”被拒绝改名为“周天紫微大帝”,小周此次面临的舆论更为严苛。此前不少支持其改名的网友也纷纷表示改变了看法,毕竟“11次申请改名”超过了实际需求。他的父亲也发声:“支持警方拒绝给他改名的做法。”
南昌社会科学院院长戴庆锋认为,姓名是一种承载文化价值与身份标识双重功能的文化符号,当代青年求新求异的精神可以理解,但是随意将名字作为求新求异的方式,则有损姓名背后的公信力。
小周不认同这些观点,认为民法典保护变更姓名的权利,也没有任何关于改名次数的规定。“‘朱雀玄武敕令’与‘周天紫微大帝’性质一样,同样是违背了公序良俗,为什么能审批通过呢?”小周表示,他曾多次咨询当地户籍管理部门,但工作人员无法回答该问题。
取个“怪名”合不合法?根据法律规定,公民享有姓名自由权,但任何自由都有一个合理的限度。在2006年轰动一时的“赵C”案中,公众期待二审法院对类似争议给出一个答案,并由此规范姓名权行使。然而,这起被寄予厚望的“姓名权第一案”最终以庭外和解办结,未能确立具有约束力的司法判例。时隔19年,仍有类似争议。
姓名权缺乏明确边界
公民姓名是社会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社会公共生活的重要内容。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公序良俗指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其界定具有弹性,需结合社会普遍认知、文化传统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判断。
小周申请改名为“周天紫微大帝”失败,并非公序良俗首次被用于限制姓名权。2009年,济南市民吕先生给爱女取名为“北雁云依”,在申请办理户口登记时因姓氏“北雁”不随父母被登记机关拒绝。这一案件由地方法院提交至最高人民法院,之后又提交至全国人大常委会,直到2015年,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在判决书中表示,“北雁云依”自创姓氏有违公序良俗,要求办理户口登记的诉讼请求应被驳回。
然而,2017年,在西安市,有一个刚出生的孩子取名为“王者荣耀”并成功登记,该名字来源于某款游戏。不少网友认为,“王者荣耀”的娱乐化表达更有害于文化传承,“北雁云依”反倒是对中国古诗词文化的正面弘扬,何况在中华文化发展中本就有新姓氏不断出现。
公序良俗带有道德要求,并没有统一的参考标准,难免会给公民和执法部门带来困惑,在司法实践中易产生不公的隐患。浙江大学客座教授王泽鉴认为:“善良风俗原则并不是想让道德直接成为法律所限制的范围,也不是想让道德上的义务等同于法律所规定的义务,而是为了不让法律行为成为违反伦理的工具。”
最近一次,小周因“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条款被拒绝改名,同样面临法律条文模糊的争议。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改名对国家、公共和他人合法权益具体造成哪些损害?这是值得深入论证的议题。”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律师万浩虽然支持桂阳县公安局拒绝改名的做法,但也认为直接援引原则性法条在说服力上有所欠缺,“亟待更细致的立法来厘清姓名权的边界。”
专家呼吁填补制度空白
早在2007年,公安部就曾起草了中国首部单行法规《姓名登记条例(初稿)》。该条例填补了多项关于姓名登记管理的空白,例如规定姓名不得使用或者含有字母、数字、符号、已简化的繁体字或已淘汰的异体字,但姓氏中的异体字除外;为防止滥用姓名权,频繁变更名字的现象,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办理名字变更登记的,以一次为限;姓名不得损害国家或者民族尊严、违背民族良俗、容易引起公众不良反应或者误解等。之后,该条例被下发到全国公安机关征求意见,但是无下文,姓名权单独立法也被搁置至今。
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院长、教授颜三忠认为,姓名登记条例立法关系到公民个人姓名权享有,是与国家人口管理工作息息相关的公事,立法机关应当为姓名权单独立法,填补制度空白,将“公序良俗”原则具象化为可操作的判定标准。
为进一步厘清姓名设定、变更等实质性、程序性规范,颜三忠建议,未来立法时在用字标准、禁止性内容、更名次数等方面作出更具体的规定,例如在变更次数方面,规定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姓名变更以1次为限,已满十八周岁的成年人姓名变更以2次为限等。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可适时发布指导性案例,为基层执法提供参照。
“姓名权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不是获取流量的筹码。”颜三忠表示,姓名作为社会身份的符号,具有公共属性,公众行使姓名权时,应避免将“自由”等同于“无限制”,寻求个性表达的同时应尊重社会共识。(文/新法治报·赣法云 王政 记者吴强)
编辑:何 山
校对:王小明
复审:程乘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