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虚增报价吃回扣牟利
导致公司经营困难 上高县公检法等部门帮企业清除“蛀虫”
来源: 新法治报·赣法云客户端 | 日期: 2025年07月01日 | 制作: 何山 | 新闻热线: 0791-86847870
为满足日常奢侈挥霍,公司高管频繁通过加报价、吃回扣等方式,非法获利300余万元,致使公司经营困难。6月20日,针对被告人刘某某等3人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巨额财产一案。经上高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上高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2024年6月,江西某材料公司出现财务危机,公司资金周转出现问题。随即,该公司高层决定针对暴露出来的财务情况展开清查,发现公司出现“蛀虫”。一名公司高管和一名部门负责人分别通过加报价、吃回扣等形式,侵占和受贿数百万元,严重侵害了公司的利益。
在江西某材料公司报警后,同年7月,该公司总经理刘某某、车间主任张某乙先后被警方控制。经过警方深挖,浙江某设备公司负责人张某甲也因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上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经查,2020年7月至2022年6月期间,刘某某利用担任江西某材料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在从张某甲处采购设备时,与其约定通过增加设备报价的方式获取差额。
张某甲在江西某材料公司支付设备款后,按照约定将虚增的99.1万元存入刘某某控制的刘某乙的账户内,刘某某则将该笔金额非法占为己有。此外,刘某某还先后53次收受多家公司的回扣款238.9万元。
张某乙利用担任江西某材料公司车间主任的职务便利,在该公司设备采购等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先后9次收受以技术服务费等名义支付的回扣共计45.5万元。
侦查结束后,该案被移送至上高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在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企业的意见,审查全部案件材料后,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告人张某乙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提起公诉。
今年6月20日,上高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6年2个月,并处罚金29万元;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11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张某乙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晏亮敏 记者江国稳)
编辑:何 山
校对:王小明
复审:朱 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