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推进社会救助领域信用体系建设
社会救助申办将实施“双承诺制”
来源: 新法治报 | 日期: 2025年03月13日 | 制作: 贾昕 | 新闻热线: 0791-86847870
记者3月11日获悉,省民政厅于近日印发《关于探索开展社会救助申办“双承诺制”的通知》(下称《通知》),在全国率先探索建立省级社会救助申办“双承诺制”,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经办流程,推进社会救助信用体系建设,营造社会救助领域诚实诚信的良好氛围。
《通知》规定,“双承诺制”范围主要包括:申请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临时救助的对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及具体负责经办社会救助业务的工作人员。
据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及具体负责经办社会救助业务的工作人员需围绕认真履职尽责、规范经办流程、提高优质服务、维护公平公正等方面向申请对象作出承诺。申请对象要围绕诚信申报、配合调查以及纳入社会救助期间的义务进行承诺。《通知》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未落实承诺事项的分管和经办人员,应及时通过教育谈话等方式给予纠正,对涉嫌违纪违法的,及时将有关线索移送纪检监察、司法部门;对未落实承诺事项的申请对象,应视情节严重分别采取教育提醒、商请县级民政部门纳入失信人员等方式予以惩戒;经核实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清退;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责令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处以非法获取救助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涉嫌违法犯罪的,转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通知》强调,县级民政部门要畅通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加强与乡镇(街道)的沟通协同,对业务办理中履行承诺不实的线索,及时向所属乡镇(街道)反馈。市、县民政部门要积极开展“双承诺制”业务培训和动员部署。另外,因申请人刻意隐瞒导致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失真的情况,基层工作人员及时发现,并开展动态管理的,基层工作人员可以视情免予追责问责。(王琨 全媒体记者方维芳)
编辑:贾辛
校对:王小明
复审:程乘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