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防“劳动关系”变“合作关系”
公益律师聚焦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以案释法
来源: 新法治报 | 日期: 2025年02月25日 | 制作: 聂琪 | 新闻热线: 0791-86847870


公益律师在线答疑
2月22日,新法治报社与江西省律师协会联合主办第832期“公益律师进社区”活动,携手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展南昌市2025年“春风行动”法律服务直播。
外卖骑手、快递员、网约车司机、网络主播等劳动者如何维权?如何认定网络主播与文化传播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注册个体工商户与平台订立合作协议能否认定劳动关系……当天14时,在直播间,江西听讼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惠结合典型案例,深入剖析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送上防患未然的“避雷指南”,同时引导企业依法用工,规范用工行为。
“外包”骑手摔伤谁担责?
近年来,在新业态蓬勃发展的过程中,劳动关系模糊、劳动权益保护不足等法律问题也随之显现。其中,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引发社会普遍关注。直播过程中,王惠详细解读数起典型案例,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把好“维权脉”。
“外卖骑手在工作时摔伤,谁该为其支付治疗费用?”直播刚开场,王惠便向网友讲述了一起经典案例。
某货运代理公司承包经营了某外卖平台的网约配送业务。2019年5月27日,该货运代理公司与某劳务公司订立协议,约定由某劳务公司负责站点的配送员招募和管理工作。
本案当事人何某,于2019年7月28日进入某外卖平台站点工作,并与某劳务公司订立了为期1年的外卖配送服务协议,约定包括:何某同意在某外卖平台注册为网约配送员,并进入某货运代理公司承包的配送站点从事配送业务;何某须遵守货运代理公司制定的站点工作制度;何某与某劳务公司之间为劳务合作关系,某劳务公司根据订单完成量向何某按月结算劳务报酬等。从事配送工作期间,何某遵守了货运代理公司制定的管理规则,货运代理公司按照何某订单完成量,向何某按月支付服务费,某劳务公司未对包含何某在内的站点配送员进行管理。
2019年11月3日,何某在执行配送任务途中摔倒受伤,他要求货运代理公司、劳务公司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向其赔偿各项治疗费用。然而,货运代理公司以未与何某订立任何协议为由拒绝承担责任,某劳务公司也以与何某之间系劳务合作关系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各位网友,你们认为哪家公司需要承担何某的治疗费用?”王惠向网友提问。
“劳务公司!前面讲骑手跟这公司有劳务合作关系”“给谁打工,谁就要负责”“协议上没写明,自认倒霉”……直播间的网友各抒己见。
随后,王惠揭晓了答案:“结合本案事实,货运代理公司与何某存在劳动关系,应当向何某赔偿相应的治疗费用。”
王惠介绍,本案的要点在于如何判断哪家公司与何某存在劳动关系。其中,某劳务公司并未对何某等站点配送员进行管理。货运代理公司将配送员的招募和管理工作外包给其他企业,虽未与何某订立书面协议,但实际上仍直接对何某进行劳动管理,并向何某按月结算服务费等,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外包不能成为规避法律责任的‘防火墙’。”王惠表示。
合作服务合同并非劳务合同
“202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首批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专题指导性案例,其中网络主播与MCN机构之间的劳动争议案,引发了大家的关注。”王惠说。
根据最高法转载的有关数据,截至2024年年底,我国网络主播数量已超过1500万人,MCN机构已超2.5万家。随之而来的,还有网络主播与MCN机构之间的劳动争议频发。
“网络主播王某与文化传媒公司按比例分成广告收益,在发生争议后,王某申请劳动仲裁,被裁决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大家知道这是为什么吗?”王惠问道。
“因为没签合同?”“主播违约了?”网友对此展开热议。随即,王惠介绍了该案件的原委。
网络主播王某曾与北京某传媒公司签订独家经济合同,双方约定广告收益按比例分成,同时强调该合同为合作服务合同,并非劳动合同,双方并不因签订合同而建立劳动关系。而在签订合同过程中,王某着重对收益分配部分作了对其有利的修改。
随着双方共同的运营管理,王某的自媒体账号粉丝量快速增长,商业活动激增。后双方发生争执,王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向公司索要奖金,以及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2倍工资差额。但仲裁委员会判决驳回王某的仲裁请求。
“王某对此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此后一审、二审的裁判结果均是维持原判。”王惠介绍。
对于此案,最高法表示,经纪公司对从业人员的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作过程控制程度不强,从业人员无需严格遵守公司劳动管理制度,且对利益分配等事项具有较强议价权的,应当认定双方之间不存在支配性劳动管理,不存在劳动关系。
王惠表示,在王某的案件中,双方属于合伙分成模式,同时,双方按照约定比例进行收益分配,王某的自主性较强,实际为“自我经营”,所以双方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
骑手变个体工商户
劳动关系还在吗?
“外卖骑手被要求注册个体工商户后,管理方式未变,劳动关系仍成立。”王惠在直播间分享了这样一个案例。
2019年6月,外卖骑手孙某入职某外卖平台配送站点,同时与承包该站点的物流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2020年8月,物流公司与某商务信息咨询公司约定,将孙某等配送员委托给该商务信息咨询公司管理。在后者安排下,孙某注册“某配送服务部”个体工商户,同年9月改签项目承包协议。但实际管理中,物流公司仍延续考勤、派单等劳动管理制度。同年12月,协议遭物流公司单方终止后,孙某索要赔偿遭拒,遂提起仲裁。
“这起案件的关键点在于,孙某注册个体工商户后,是否就代表与物流公司切断了劳动关系。”王惠说,在本案中,仲裁委员会调查发现,虽然合同形式变更,但物流公司仍对孙某实施了实质性管理,报酬计算方式亦未改变。依据《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诱导、强迫劳动者登记注册为个体工商户。”最终认定双方仍存在劳动关系,裁决物流公司支付赔偿金。
“当前新业态用工乱象较多,部分平台企业通过‘换签合同+注册个体工商户’的方式,试图将劳动关系伪装成商业合作。劳动者需要警惕此类陷阱,时刻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也应当时刻尽到社会责任义务,依法规范用工,达到共赢的局面。”在直播的结尾,王惠总结道。
(文/图 王琨 全媒体记者方维芳)
编辑:聂琪
校对:王小明
复审:程乘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