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导高校毕业生任专职人民调解员

我省出台意见加强乡镇(街道)和村(社区)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

来源:  新法治报     |    日期:  2025年01月03日     |    制作:  何山     |    新闻热线:  0791-86847870

  为推进人民调解员队伍专职化、专业化,提升基层矛盾纠纷调处能力,近日,省司法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关于加强乡镇(街道)、村(社区)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要求,推进人民调解员队伍专职化建设,严格选任条件,注重在农村致富带头人、退役军人、外出务工经商返乡人员,以及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社会工作者中选聘专职人民调解员,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担任乡镇(街道)、村(社区)专职人民调解员。采取公开招聘或者推荐考察的方式聘用乡镇(街道)、村(社区)专职人民调解员。

  《实施意见》明确了专职人民调解员职责任务,包括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深入开展“有法帮你”为民服务实践;开展矛盾纠纷预防,做好矛盾纠纷梳理分析,提出预防处置措施;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落实矛盾纠纷定期排查机制;开展矛盾纠纷调解,坚持抓早抓小、应调尽调,及时就地化解矛盾纠纷;做好工作情况报送,定期向人民调解委员会、司法所反映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工作情况;参加业务学习培训,提高调解工作能力。

  此外,《实施意见》还明确了专职人民调解员待遇保障,结合调解纠纷的数量、质量、难易程度、社会影响大小、调解的规范化程度,以及调解员等级等合理制定乡镇(街道)、村(社区)专职人民调解员的工资构成和标准,为专职人民调解员开展工作提供场所、设施等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健全人身保护机制,维护人民调解员合法权益。

  据了解,我省将加强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管理,落实持证上岗制度,确保人民调解员专职专岗,落实人民调解员等级管理制度。建立考核机制,制定乡镇(街道)、村(社区)专职人民调解员考核办法,开展履职评价,实行退出机制。落实省、市、县三级培训制度,不断提高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调解技能。(全媒体记者方维芳)

编辑:何 山

校对:王小明

复审:廖世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