遛狗不牵绳不戴犬牌最高罚千元
新修订的《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 新法治报 | 日期: 2024年12月26日 | 制作: 熊玮 | 新闻热线: 0791-86847870
12月24日,记者从《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新修订的《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4年11月28日通过,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介绍,《条例》按照调整防疫方针、坚持问题导向、回应社会关切的总体思路进行修订,分为八章,共五十一条,主要涵盖完善动物防疫责任体系、动物疫病预防制度、动物疫病处置程序、规范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病死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强化监督管理与保障措施等方面内容。
在完善动物防疫责任体系方面,《条例》强化了“三方”责任:压实动物防疫属地责任,明确各级政府动物防疫职责,增加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动物防疫工作责任;压实行业部门责任,明确农业农村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职责;压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明确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诊疗、无害化处理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以及动物教学科研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动物防疫责任。
《条例》落实国家明确的“预防为主,预防与控制、净化、消灭相结合”动物防疫方针,着眼于动物防疫全程管理,调整并加强了风险评估、强制免疫、监测预警、区域化管理、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动物检疫等制度,新增了动物疫病净化消灭、兽医实验室管理、运输主体及车辆备案、指定通道以及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等制度规定,对生产经营各环节动物防疫活动监管实现了全覆盖。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人畜共患传染病信息共享和防治协作机制,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时,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和林业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当及时互相通报情况,采取预防、控制措施。
根据《条例》规定,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办理养犬登记、采取系犬绳牵引措施等义务。未办理养犬登记的,由养犬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在城市携带犬只出户未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牵引等措施的,由养犬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据悉,此次修订《条例》,确保了法治统一性、压实了动物防疫责任、强化了防疫监管,为推进全省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实习生熊风雨 全媒体记者闵祥)
编辑:熊玮
校对:王小明
复审:程乘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