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断推动基层消防安全责任体系现代化建设
来源: 新法治报 | 日期: 2024年11月27日 | 制作: 聂琪 | 新闻热线: 0791-86847870
在江西省的农村和城市社区,基层居住类场所亡人火灾事故均占据绝大多数,已成为影响社会消防安全形势稳定的主要问题。
当前,在一些地方和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未能全面进入到依法作为、主动作为阶段,“消防是消防队的事”在消防救援机构推动政府和行业系统、基层组织落实各自责任时,仍不同程度出现。个别地方政府和行业系统新发展理念树得不牢,统筹发展和安全的能力不强,对法律赋予的权责认识不清、定位不准,依法办事能力不强、执法不严,在产业规划、招商引资、项目建设中没有把好消防安全关,消防责任压力传导存在“上热下冷”现象。
国家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后,消防救援机构和其他行业部门的消防工作职责边界发生变化,行业管理存在交叉点、空白点。与应急管理部门相比,虽然在国家部委层面实现整合,但省级以下消防工作和安全生产工作并行开展,并在危化品、工矿商贸等领域消防安全监管工作方面存在交叉;与公安机关相比,公安派出所对基层九小场所、居民小区的监管力度弱化,在国家法律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导致部分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认为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可有可无,最好没有,降低了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工作的积极性;与住建部门相比,缺少对建设工程消防审查验收后的有效衔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监管职能不够明确;与市场监管部门相比,对消防产品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缺少全流程全链条监管,尚未形成有效联合监管机制,消防产品领域存在监管不到位的问题。
大部分社会单位由于长期受到消防救援机构“保姆式”监管,主动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的思想认识和能力水平方面还面临相当漫长的过渡期,特别是基层经营单位规模小、人员少、效益低,消防管理工作的投入更加捉襟见肘,距离“自主评估风险、自主检查安全、自主整改隐患”的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主要表现消防安全责任人尽责不到位。部分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消防安全责任人安全意识淡薄,逃避消防安全责任的问题突出,在经济利益驱动下,想方设法隐藏问题,降低条件,逃避检查。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履职不到位。大量社会单位没有明确消防安全专门管理人及其职责,更没有消防岗位资质的准入门槛,鲜少有真正懂消防、会管理的人担任这一职责,反而是一些能说会道,会应付检查的人在负责管理。单位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控制室值班人员等特种工种的职业定位不明确,工资待遇低、工作环境差导致流动性大,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根据近年来多起典型火灾事故案例来看,当前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虽然花费了大量人力物力,但收效甚微,对基层重点人群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普及率不足、针对性不强、作用性不显,全民关注消防的氛围不够浓厚,热度散去便无人问津。具体表现为:“形式单一”导致基层消防培训效果不明显。当前,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不同程度存在“重理念、轻技能”“重提示、轻警示”“重宣传、轻教育”的现象,没有结合实际需求设置培训科目和教育内容,直观度和吸引力不强,消防宣传实际效果不尽如人意,致使大部分社会单位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不清、自主管理意识和水平不足,人民群众对消防法律法规的认识不足、消防安全意识不强。“制度缺失”导致基层消防培训开展不扎实。《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最早由公安部颁布,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距今已有15年之久,虽就加强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质作了相关规定,但对于培训对象、内容、时间等只有原则性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
为什么会产生如今的困局,主要是责任体系不完善、工作职责不明晰、监管合力未形成、群防群治不成熟、考核结果应用不彻底。
稳妥有序地处置风险隐患,需要完善重大风险处置统筹协调机制,进一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地方属地责任,各地各部门要坚持以回应“以人民为中心”的社会消防治理需求为核心,以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为目标,为构建以维护经济社会发展和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遵循的“五位一体”基层消防安全责任体系提供思路参考。
要细化清单明责,为推动“事前”责任归位提供政策依据。强化党委政府领导责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原则,将地方各级党委、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各级人民政府成立的消防安全委员会以及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的消防安全责任逐一进行梳理,结合当地消防工作实际情况,将各级各部门消防责任清单化,形成相应的规范性文件以固化机制,并持续抓好贯彻落实。
明确行业系统管理责任。县级以上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三管三必须”的要求,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工作,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专(兼)职机构,将消防安全作为本行业领域管理的重要内容,与安全生产及业务工作进行同部署、同考核、同落实,从行业规划、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消防安全工作,并牵头负责本行业本系统内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和应急处置工作。同时,加强对本部门负责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人和管理对象负责人进行培训,提升发现消防安全问题及督促整改能力,并会同消防救援机构共同研究制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度,进一步强化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风险管控。
压实职能部门监督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应指导本行业系统的工矿商贸行业、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生产领域的消防安全工作。积极发挥安全生产委员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作用,将消防安全工作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领域和重点环节抓紧抓实。公安机关应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依规查处涉及消防安全领域的违法和犯罪行为,按照应急管理部、公安部印发的《消防救援机构与公安机关火灾调查协作规定》,办理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危险作业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的刑事案件。并定期指导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工作,将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工作情况纳入考评指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督促指导在建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做好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做好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关于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宣贯工作,积极鼓励群众按照法定程序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维修、更新、改造建筑消防设施。指导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燃气管理部门、市政供水部门对影响消防安全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加强燃气安全管理和市政消防水源建设。
夯实社会单位主体责任。社会单位应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履行贯彻执行消防法规,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等消防安全职责。同时,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的总体要求和具体措施,进一步推动社会单位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落实人民群众社会责任。人民群众作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的基石,是推动社会消防安全治理水平全面提升的个体单元,也是形成消防安全群防群治格局的基础力量,应当及时发现并主动消除火灾隐患,自觉制止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推动提升消防安全整体素质。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人员应当按照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微型消防站人员、部门责任人、消防设施维保操作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防火巡查人员等岗位履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明确规定的消防工作职责。社会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应当严格落实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遵守本单位本岗位的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和相关操作规程,接受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掌握必备的消防安全知识,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及时报告火灾隐患或者其他致灾因素。
要常态履职尽责,为提升“事中”监管效能提供有力抓手。建立完善监管机制。各地应制定符合本省实际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重点明确消防救援机构实施消防安全综合监管的职能定位,建立与相关行业系统管理部门“统分结合”的新型监管模式,推动建立部门信息共享、资源共用、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对违法行为查处协作工作。联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推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和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衔接,开展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加强部门协同,堵塞监管漏洞,统筹好建设工程“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消防安全监管工作。
深入推进科技赋能。加强信息化建设,依托“数字政府”“智慧城市”建设工作,大力推动“智慧消防”建设,牢牢掌握火灾防控的主动权。运用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排查火灾隐患、分析消防安全形势、总结火灾规律特点、预警发布火灾防控信息。推动消防管理体制机制转型升级,使广大防火监督人员从繁重的体力劳动中解放出来的同时,大幅提升防火监督工作的质效,实现从“传统消防”向“智慧消防”的转变和跨越。
发动群众群防群治。以消防宣传“五进”工作为抓手,依托党委政府、联合职能部门、督促社会单位,健全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制度,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履行消防宣传责任,各级政府要将消防宣传纳入责任目标考核体系。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使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消防宣传培训中发挥作用,推动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实现规范化、专业化、制度化。开展全员普训和重点岗位、重点人员实操实训,健全优化消防志愿者多元宣传,用好全民消防安全学习云平台,鼓励在线学习消防知识,增强全社会消防安全意识和能力。
要严肃倒逼追责,为开展“事后”问责惩戒提供制度保障。深化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深入推进火灾“一案三查”,当发生造成人员伤亡或具有较大影响的火灾时,政府应成立由消防救援机构牵头,相关行业部门和监管部门配合的调查组,从使用管理责任、工程建设责任、中介服务责任、产品质量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等方面查清火灾暴露的深层次原因,分析厘清各方责任,要把推动解决实际问题作为调查处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及时开展约谈、督办,总结预防同类火灾的经验教训,精准制定对策措施,精准治理隐患问题,全面加强和改进火灾防控工作。
加强行刑衔接。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消防安全问题的能力和水平,以《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文件为指引,准确把握案件的证据标准和法律适用条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移送和惩治涉及消防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通过移送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督促引导单位和个人增强消防安全风险隐患自知、自查、自改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实现法律约束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有力推动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有效防范化解重大消防安全风险。(张胜国)
编辑:聂琪
校对:王小明
复审:廖世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