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腰椎骨折”获补偿3000元后反悔
来源: 新法治报 | 日期: 2024年11月18日 | 制作: 聂琪 | 新闻热线: 0791-86847870
生活中有一些人选择“私了”解决工伤纠纷、交通事故纠纷、婚姻纠纷等,事后发现协议约定金额对其显失公平,这种情况下能够请求撤销协议吗?法律是如何规定的?该如何维权?
不久前,瑞金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支持原告撤销诉前与被告签订的承诺书,并判决被告承担70%的赔偿责任。被告某工程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摔伤后签承诺书“放弃认定工伤”
2022年年底,年过六旬的章华(化名)经工友介绍,来到瑞金市某工程公司承包的工地从事外立面水泥施工的工作。一天,正在作业的章华不慎从脚手架上跌落受伤,随即被送往当地一家医院治疗。经医生诊断,章华腰椎L2椎体骨折、腰椎退行性改变。经过一段时间的住院治疗,章华出院了。
2023年7月,章华与某工程公司协商,约定由公司提供3000元的补偿款,章华在拿到补偿款后放弃认定工伤,且不对公司提起仲裁、诉讼或投诉,也不再要求任何补偿或赔偿,双方还签了承诺书。
拿到补偿款后,章华去医院做了检查,被诊断为L2椎体陈旧性压缩性骨折、L2-L4腰椎骨质增生。章华意识到,自己伤得不轻,3000元的补偿金不足以支付后续治疗费。
今年年初,章华向瑞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他与某工程公司签订的承诺书。受瑞金市人民法院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鉴定意见:章华腰椎L2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程度达1/3),构成十级伤残。
承诺书显失公平被判撤销
瑞金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章华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摔落受伤,被告某工程公司作为接受劳务一方,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应对原告受伤的损害后果承担一定的责任。另外,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能尽到自身的安全防范义务,对造成自身伤害也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一部分损害损失。
综合事故发生原因、双方注意义务的程度等因素,法院酌定由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30%的责任。
记者注意到,双方签订承诺书在前,章华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在后。基于此,原告与被告签订承诺书约定的赔偿金额与原告本应获得的法定赔偿金额相差较大,双方签订的承诺书显失公平,故法院对原告要求撤销承诺书的请求予以支持。在扣除此前支付的部分费用后,法院判决被告某工程公司赔偿6.6万余元。
被告某工程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章华在案涉公司承包的工地施工时摔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而双方签订的承诺书约定由案涉公司提供3000元的补偿款,与章华实际可获得的赔偿金额明显不对等。根据民法典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案涉公司并无充分证据证明章华在签订承诺书时明确知晓其构成十级伤残及应获得的法定赔偿数额等事实,理应认为其在签订承诺书时处于缺乏判断能力的状态。一审法院据此认定案涉承诺书显失公平,并支持撤销承诺书的诉请,并无不当。
最终,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被告某工程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签协议应秉持公平原则
记者调查发现,此类显失公平的协议,多是一方对自身情况、法律知识了解不全面以及缺乏判断能力,或是受到另一方隐瞒、诱导的情况下签订的。
2020年10月,全南县的李某(化名)在某木材加工厂作业时不慎滑倒摔伤。经鉴定,李某构成九级伤残,被认定为工伤。
次年9月,李某与某木材加工厂签订了工伤待遇协议书。履行协议期间,某木材加工厂截留了李某11400元的工伤医疗补助金,并隐瞒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4600元。为此,李某将某木材加工厂起诉至全南县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协议。
全南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某木材加工厂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明知其还有一笔金额较大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未支付给原告李某,而在签订协议书时未明确告知原告李某尚有这笔费用未收到。
据此,该院认为,案涉协议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有失公平”情形,应当予以撤销。
“由此可见,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要看是否在协商过程中存在对一方不公平的情形,但也并非所有的‘一揽子’协议皆无效。”11月8日,承办法官告诉记者。
记者查询发现,近日,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仙桃市人民法院办理的交通事故案例。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后,一方反悔提起诉讼,最终法院判决不予支持。
2023年8月,张三与李四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两人受伤、两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张三负主要责任,李四负次要责任。在交警部门主持调解下,双方签订了赔偿协议,约定张三赔付李四医疗费、车辆损失等费用共计13100元。然而,在收到赔偿款后,李四后悔了,觉得太少,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张三再赔偿其各项损失8500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赔偿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故对李四要求张三赔偿其损失的诉请不予支持。
律师:应慎重签订赔偿协议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显失公平的,适用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来解释。若是工伤纠纷案件赔偿不公平,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相关规定来维权。”江西法报律师事务所律师郭俊介绍,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如果该赔偿协议是在劳动者已依法被认定工伤且完成劳动能力鉴定的前提下签订的,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有效;如果该赔偿协议是在劳动者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且未完成劳动能力鉴定情形下签订的,劳动者实际获得补偿又明显低于法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劳动者请求予以撤销,应当予以支持。
此外,郭俊律师提醒,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时,应当慎重签订赔偿协议,可在申请工伤鉴定后或者在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下进行,也可咨询律师,充分了解工伤赔偿过程中劳动者可享受的赔偿待遇,保障自身合法利益不受侵犯。
(文/邓如意 刘茜 全媒体记者江国稳)
编辑:聂琪
校对:王小明
复审:程乘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