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非法采挖砂石

赣州一建筑公司擅自采挖砂石用于工程建设被罚20万元

来源:  新法治报     |    日期:  2024年10月17日     |    制作:  何山     |    新闻热线:  0791-86847870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6日,赣州市南康区水行政执法人员在河道巡查中发现某建筑有限公司使用挖掘机在上犹江水域采挖砂石。该行为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水行政执法人员当即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启动案件处理程序。经查,该建筑公司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挖砂石用于工程建设,非法采砂方量经测量为228.34m3,案值13700元,依据相关规定,赣州市南康区水利局对该建筑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评析

  区分疏浚采砂和非法采砂行为。案件办理过程中,该建筑公司辩称其实施的是防洪工程,且采挖的砂石用于建设防洪工程本身,属于疏浚采砂,不是非法采砂。根据《关于航道和防洪疏浚砂石综合利用的指导意见》要求,防洪疏浚建设项目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列章节对疏浚砂石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在设计阶段编制疏浚砂石综合利用方案并报批。

  赣州市南康区水行政执法人员多次调查核实,该建筑公司均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不能认定为防洪疏浚采砂,不符合《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不需要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形,属于借清淤疏浚之名、行非法采砂之实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坚持过罚相当做到合法合理裁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非法采砂货值金额不足1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案件办理过程中,赣州市南康区水利局结合案发地点属于鄱阳湖和“五河”干流以外的地区,涉案砂石货值不足2万元的违法事实,最终依据《江西省水利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九十一条裁量基准的第1点规定的标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周丹丹 游菊婷)

编辑:何 山

校对:王小明

复审:廖世杰

审签:罗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