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正式工作就不用付误工费?

新法治报联合南昌市东湖区司法局开展法治宣传

来源:  新法治报     |    日期:  2024年09月29日     |    制作:  熊玮     |    新闻热线:  0791-86847870

9月26日,由新法治报社和省律师协会联合主办的第814期公益律师进社区活动,走进南昌市东湖区经纬府邸小区开展法治宣传活动。活动现场,公益律师、“法律明白人”为小区居民普及了民法典等法律知识,并答疑解惑。同时,新法治报社党员志愿者向居民们宣讲了垃圾分类相关知识。

此次活动由新法治报社党支部、南昌市东湖区司法局、江西法报律师事务所、南昌天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联合举办。

文/图 李美川 万仕君 全媒体记者方维芳

“法治管家”解民忧

“我收到一条手机短信,要我归还8年前的拆迁款项,不知道是真还是假。”活动现场,工作人员刚摆出咨询台,市民王大爷就上前咨询。

“是不是遇到了电信网络诈骗?”江西法报律师事务所龚云蛟律师认真查看了王大爷的信息,叮嘱他不要私下向对方账户汇款。一旁的南昌天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律明白人”吴向伟拨打反电信网络诈骗热线96110进行核实,得到是诈骗信息的回复后,立即告知王大爷。

“有你们帮我核实,我就放心了。”得到答复后,王大爷满意地离开了。

据悉,吴向伟是南昌市东湖区司法局和南昌天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联合培养的“法律明白人”。该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为进一步推进“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扩面提质增效,该局推出“物业+工会”普法模式,将规模大、管理成熟的居住小区物业楼管纳入企业“法律明白人”队伍,发挥“法律明白人”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如今,南昌天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培养了10名“法律明白人”,他们成为小区的“法治管家”,通过物业公司群、业主群不定期转发普法文章、法治微视频等,并收集社情民意,排查各类矛盾纠纷,积极开展普法宣传。

此外,新法治报社党员志愿者还向居民们宣讲垃圾分类相关知识。志愿者们拿着垃圾分类知识宣传单,分发给居民们,并分享生活垃圾分类技巧,引导大家从自身做起,坚持做好垃圾分类。

律师帮居民修改合同

“律师,帮我看看房租续租补充合同这样写行不行?”龚先生出租了一套房子,今年3月到期后一直没有续签合同。虽然租客仍按时支付房租,但龚先生还是想签补充合同。公益律师涂智勇边修改边解释:“时间一定要有,最好加上租期……”

拿到公益律师修改完善的房屋续租补充合同,龚先生竖起了大拇指。针对龚先生的情况,涂智勇进一步解释,租赁合同关系是生活中较为常见的法律关系,根据民法典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对于不定期租赁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但基于诚实信用,解约方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告知对方当事人。如果未提前告知解除合同,则可能需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为避免类似纠纷,租赁双方应签订内容明确的书面租赁合同,合同到期后,承租人继续承租的,应当及时与出租人签订新的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如果承租人不再续租,应及时归还房屋,妥善办理交接手续。”涂智勇说。

“我家楼下的一个冷库经常发出异响,并伴随异味,严重影响我们的日常生活,有什么解决方法吗?”蒋先生咨询。

对此,龚云蛟律师解释,根据民法典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蒋先生可以去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减轻异响,以使住宅环境恢复到之前的状态,蒋先生也可以拨打12369环保热线和12345政务服务热线投诉,或者拨打110报警。

帮人拆房受伤谁担责

“前两天,我丈夫骑电动自行车下班的时候被小轿车撞倒,造成右胳膊骨折,交警认定小轿车司机负全责。现在,我丈夫在家休息,对方不肯赔付误工费,理由是我丈夫有正式工作。对于这种情况,我们该怎么办?”黄女士咨询。

对此,邹阳阳律师解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上下班途中遇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属于工伤;本人全责或者承担主责的,不属于工伤。“建议你丈夫申请认定工伤,以便享受工伤待遇。此外,你还可以要求肇事方承担侵权责任。”

“你丈夫有正式工作,对方不支付误工费没有法律依据。”邹阳阳说,“你可以收集你丈夫的劳动合同、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或者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单位开具的误工收入证明、工资记录等证据,依法提起诉讼。主张的误工工资超过个税起征点的,还需提供纳税证明。”

“亲戚受雇帮人拆房子,不料从房子上摔下来受伤。我的亲戚该怎么办?”王先生咨询。

“帮人拆房受伤,一般由雇主赔付。帮人拆房的行为通常属于雇佣的法律关系,没有证据表明是因为被雇佣一方操作不当导致事故的,应当由雇佣的人负责。”邹阳阳解释,根据民法典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编辑:熊玮

校对:王小明

复审:廖世杰

审签:毛小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