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食堂采购不合格食品被罚
省市场监管局公布一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来源: 新法治报 | 日期: 2024年08月30日 | 制作: 何山 | 新闻热线: 0791-86847870
8月29日,省市场监管局公布2024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九批典型案例暨第二批校园食品安全类典型案例,涉及学校食堂采购食品农药残留量超标、学校食堂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学校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等违法违规行为。
学校食堂采购不合格食品
4月3日,浮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浮梁县某中学食堂采购的豆角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该批次豆角中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6月7日,浮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浮梁县某中学食堂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9150元的行政处罚。
学校食堂使用过期食品被罚
4月9日,贵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贵溪市某学校食堂进行检查,现场在厨房储物柜里发现豆豉一袋,净含量为20kg;麦之初雪津啤酒一瓶,净含量为300mL,上述两种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该食品与未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摆放在同一储物柜里,现场无过期食品标识及区域划分。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4月29日,贵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贵溪市某学校食堂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食品,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未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受罚
1月5日,万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万载县某学校食堂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食堂存在“三防”措施未按要求规范设置,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5月5日,万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食堂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操作间出入口虽设置了“三防”设施,但为方便人员进出,已将设施抽离,形同虚设,“三防”措施未整改到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7月8日,万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万载某学校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胡小华 王琨 全媒体记者方维芳)
编辑:何山
校对:王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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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签:戴平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