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电单车“添堵”治理难题待解
来源: 新法治报 | 日期: 2024年07月29日 | 制作: 何山 | 新闻热线: 0791-86847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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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电单车“添堵”治理难题待解
◎赣州一女孩因占道停车酿事故赔偿17万余元
◎记者调查发现存在“任性”停放、安全隐患大、疏于管理等问题
扫码即骑、电动助力……共享电动自行车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存在违规占道、影响道路通行等乱象。
近日,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办理了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被告小珍(化名)随意停放共享电动自行车导致小建(化名)碰撞后摔倒受重伤,被判赔偿17万余元。
记者走访发现,赣州市章贡区、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及红谷滩区等地都有共享电动自行车违规占道的情况。对此,华东交通大学交通运输工程学院副院长石俊刚表示:“政府部门要建立合法合规的共享电动自行车准入和退出机制,对投放的车辆总量进行有效控制,在骑行、停放、调度等方面对运营企业加强监管,提升运营企业的车辆调度、管理水平。”

占道停车酿事故被判赔偿
“嘭……”2021年11月19日20时25分,在赣州市章贡区,15岁的小建驾驶一辆临牌超标电动自行车行驶至某电子科技公司门前时,不慎撞上一辆停放在非机动车道的共享电动自行车受重伤。后经诊断,小建左侧颞叶创伤性死亡、颅骨骨折、右侧偏瘫等。因伤情严重,小建住院105天,共计花了34万余元医疗费用。这笔医疗费用使这个本就普通的家庭雪上加霜。
当地交警部门调查得知,当日,未成年人小珍(已满16周岁)驾驶涉事共享电动自行车行驶至事发路段时,因车辆超出服务区被断电。气愤的小珍当即下车离开现场,未将车辆停放在指定区域,甚至未支付骑行费和调度费。正是她的这一“无心之举”酿成了悲剧,造成小建受重伤。
当地交警部门认定,小建未满16周岁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且对道路交通动态注意不够致使事故发生,承担主要责任;小珍存过错,承担次要责任。
随后,小建及其家属将小珍及案涉共享电动自行车租赁公司诉至法院。2022年6月,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小建构成七级伤残,与此次交通事故存在直接关系。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查明,小建在此次事故中的各项损失合计70万余元。
该院经审理认为,小珍在车辆断电离开现场时未支付骑行费和调度费,直至事故发生7个月后才向案涉共享电动自行车租赁公司支付该笔费用,导致该公司未能在小珍结束使用至事故发生的4个小时内掌握案涉车辆使用异常的情况,进而履行管理义务、及时调度车辆、避免之后的事故发生,故案涉共享电动自行车租赁公司不存在过错。据此,该院判定被告小珍承担25%的赔偿责任,即赔偿原告小建17万余元。原告小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2024年3月1日,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共享”背后的责任谁承担?
赣州市章贡区这起事故对两个家庭来说都是沉重的打击。实际上,共享电动自行车违规占道的情况十分普遍。
日前,记者在赣州市章贡区兴国路发现,一辆青桔牌共享电动自行车随意停在机动车道上。此外,记者在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红谷滩区等地发现,也存在共享电动自行车违规占道的情况。
“如果小珍当场支付了骑行费和调度费,那么案涉共享电动自行车租赁公司就应当掌握车辆异常情况。如果此时案涉共享电动自行车租赁公司没有履行管理义务,发生了事故,那么车辆使用人和案涉共享电动自行车租赁公司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法官张荻琳表示。
张荻琳解释,虽然共享电动自行车的服务是“共享”的,但不能单纯地认为责任也“共享”,具体是否“共享”要视情况而定。
2023年9月,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类似案例,张某驾驶一辆电动车行驶至某路口时,撞上王某骑行后停放在路边的共享电动自行车,张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当地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与案涉共享电动自行车租赁公司承担次要责任。法院审查后认为,依据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事发时王某不满16周岁,骑电动自行车上路,且未按规定位置停放,而共享电动自行车租赁公司未及时收回车辆,二者的行为对受害人张某的损害后果具有原因力。最终,法院判决,张某自担70%责任,被告王某和案涉共享电动自行车租赁公司各承担15%责任。
由此可见,共享电动自行车租赁公司是否要“共享”责任,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若共享电动自行车租赁公司存在过错,则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反之无须承担责任。
探索多方协同治理模式
据了解,为促进南昌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含电动自行车)规范有序发展,2021年1月19日,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台了《关于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实施意见》。其中明确,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全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停放管理的综合协调和监督工作,并对违规停放以及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今年4月1日,南昌县城管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以及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共同制定了《南昌县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其中提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要履行管理主体责任,应当按照车辆投放量千分之五以上的比例合理配备线下服务人员,并实施网格化管理;必须安排专人调度城市主次干道、政府驻地、商圈、景区、地铁站、火车站等城市重要交通枢纽站、城市重要区域租赁自行车的停放,防止区域自行车大面积堆压;应建立用户行为规范和信用评价管理制度,对用户随意停放、恶意损坏车辆等不良行为,采取扣除诚信积分、提高车辆使用收费标准和建立管理“黑名单”制度等措施。
“政府部门要建立合法合规的共享电动自行车准入和退出机制,对投放的车辆总量进行有效控制,在骑行、停放、调度等方面对运营企业加强监管,提升运营企业的车辆调度、管理水平。”石俊刚表示,相关企业也应落实好主体责任,加强车辆使用情况的数据分析,梳理容易造成车辆堆压的地点、区域,加强车辆调度,确保车辆规范停放。同时,石俊刚建议,政府部门与相关企业联合推行网格化管理措施,如实施片长制、路长制管理等,设立网格负责人,对网格内的车辆加强监管和调度。
此外,石俊刚表示,相关企业在宣传文明骑行及对不文明骑行进行惩罚的同时,可探索制定科学的奖励机制,发动群众一起治理,给予参与治理的人员骑行优惠奖励,推动形成良好的全民共治氛围。(文/图 全媒体记者江国稳)
编辑:何 山
校对:王小明
复审:廖世杰
审签:戴平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