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护青山绿水
来源: 新法治报 | 日期: 2024年07月15日 | 制作: 聂琪 | 新闻热线: 0791-86847870
生态环境受到损害如何“定损”?作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审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等重要依据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是法治护航生态环境中不可或缺的一环。近年来,省司法厅积极推进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制度改革,切实加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建设和管理,2021年至2023年,全省环境损害鉴定机构共办理检察机关委托鉴定案件737件。
“现在开庭……”6月5日上午,彭泽县人民法院在案发地桃红岭梅花鹿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公开审理宋某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彭泽县有中国最大的野生南方亚种梅花鹿保护基地——桃红岭梅花鹿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素有“山有文禽奇兽,美鹿争鸣”之说。2023年9月,被告人宋某某在梅花鹿保护区(试验区)内非法安装弹簧猎夹捕猎野生动物。不久后,猎夹捕获到一只野生梅花鹿,宋某某随即将梅花鹿杀害并带回家食用。
在打击非法狩猎案件中,涉案动物数量对案件的审理、定性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受办案机关委托,江西野生动植物司法鉴定中心对查获检材进行鉴定。该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野生动物及其制品DNA物种鉴定技术规程》只能确定查获检材所属物种,无法鉴定其所属的个体。为了确定所属的个体,该中心进行了技术攻关,研发了个体判定技术,成功鉴定涉案检材胃、蹄子、粪便、毛发等7份样品来源于同一只梅花鹿个体,属于鹿科鹿属梅花鹿华南亚种,是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鉴定结论为案件审判提供坚实依据,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宋某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处罚金5000元,并承担野生动物资源损失、生态修复费用等7.8万元。
野生动物保护司法鉴定为维护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发挥了重要作用,是我省运用司法鉴定的科技力量服务于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守护绿水青山的生动实践。
近年来,省司法厅积极推进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制度改革,切实加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建设和管理,努力提升环境损害鉴定服务能力和效率,为服务检察公益诉讼提供科学高效的鉴定服务。
省司法厅坚持高资质高水平建设要求,对全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布局、类别、规模和数量等进行合理规划,有序推动全省环境损害鉴定机构发展。当前,全省登记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共有31家,其中有一半以上为科研院校或专业检测机构发起设立,鉴定类别涵盖除海洋生态环境鉴定之外的所有业务范围,较好地满足了检察公益诉讼活动中环境损害鉴定需求。2021年至2023年,全省环境损害鉴定机构共办理检察机关委托鉴定案件737件。
同时,落实与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积极主动对接检察机关,为生态环境损害公益诉讼案件提供“不预先收取鉴定费用”的司法鉴定服务,尽力解决生态环境损害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鉴定收费高”问题。省人民检察院、省司法厅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健全检察公益诉讼中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和使用机制的意见》,就建立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基础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委托与受理规范机制、鉴定收费管理和经费保障机制、环境损害司法鉴定黑名单制度等方面进行规范。
此外,充分发挥鉴定意见在制定恢复方案建议、评估损害数额及恢复效果等方面的职责作用,为依法处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提供全链条司法鉴定服务。
(全媒体记者方维芳)
编辑:聂琪
校对:王小明
复审:焦芳
审签:戴平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