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出台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若干意见
防止选择性执法和小错重罚
来源: 新法治报 | 日期: 2024年06月24日 | 制作: 聂琪 | 新闻热线: 0791-86847870
6月20日,记者从省政府获悉,为扎实推进依法行政,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近日,省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推进依法行政制度建设、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行政执法监督体系建设、依法行政基层基础建设等方面提出具体任务要求。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应达100%
《意见》提出,要提升政府立法质量和效率。坚持科学立法,加快填补立法薄弱点和空白区,确保行政行为于法有据。增强政府立法与人大立法的协同性。多推动“小快灵”、针对性强的立法,帮助企业和群众解决实际问题。
完善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制定《江西省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推动省市县乡四级合法性审查工作全覆盖。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将重大行政决策、政策性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协议等事项全部纳入合法性审查范围,做到“应审尽审”。
《意见》强调,要推进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省级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依规明确本系统应当公开的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范围。省级行政执法部门每年在本系统组织开展1次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质量考评,省司法厅组织抽查、交叉检查。
同时,要注重行政处罚的适当性。省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客观情况的变化,及时调整完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和减免、从重清单,及时发布需综合把握执法效果、社会和群众关注处罚事项的执法指导案例,防止选择性执法和小错重罚、当罚不罚等问题发生,确保对各类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统一、程序公正、结果合理。探索建立涉企行政处罚合规管理制度和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依法降低对企业正常合法生产经营的影响。
在推进行政执法监督体系建设方面,《意见》提出,要建成省市县乡四级全覆盖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司法行政部门代表本级政府承担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具体事务。司法所协助县级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开展基层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行政执法部门应明确本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在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主管行业的行政执法工作。
《意见》提出,要提升行政复议监督质效。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增强行政复议工作吸纳能力,提高行政复议首选率、案结事了率。司法行政部门要推进建立健全行政复议、行政执法监督、法治督察与政府督查、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等协作机制。
要加强行政应诉工作。各地各部门的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应当出庭应诉率应达到100%,对于重大敏感、社会影响大的行政案件及当年被诉较多的行政机关应由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未达到要求的依据法院通报情况给予警示告诫。
力争明年基本实现每个社区配备1名专职人民调解员
在推进依法行政基层基础建设方面,《意见》强调,各地要组织对已经下放乡镇(街道)的行政执法事项开展评估,对接不住的执法事项及时调整。同时,充实基层综合执法力量。
优化司法所职能定位。依托司法所具体负责协调推进、督促检查乡镇(街道)法治建设工作,深化城乡社区依法治理,推进工作标准程序完善、合法合规审查到位、防范化解风险及时和执法监督有效的法治化治理方式。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保障人员力量、经费等与其职责任务相适应。加强司法协理员队伍管理。
提升基层矛盾纠纷调处能力。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力争到2025年基本实现每个乡镇(街道)配备2名、村(社区)配备1名专职人民调解员。
另外,《意见》还提出,要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对照普法责任清单组织开展行政机关“谁执法谁普法”年度履职报告评议,评议结果纳入法治考核内容。健全媒体公益普法制度,推进法治宣传阵地建设的有效覆盖,积极开展群众性普法活动。强化保障,统筹落实普法经费。
此外,推进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开展“有法帮你”为民服务实践,并将“12348”法网、热线、实体平台深度融入一体化政务服务体系,提高群众满意度,促进服务型政府建设。
(王琨 全媒体记者方维芳)
编辑:聂琪
校对:王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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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签:钟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