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头”收费? 一乡政府遭投诉

丰城市筱塘乡称向商户另行收费系补缺口 否认要收“市场资源费”

来源:  新法治报     |    日期:  2024年05月06日     |    制作:  何山     |    新闻热线:  0791-86847195

赣龙大市场

  回乡投资创业兴建市场,乡政府不仅分走收益的30%作为管理费,在企业已经支付卫生费的情况下,还向商户收取卫生费。不仅如此,市场开发企业希望引进第三方公司管理,却被告知要收取7万元至9万元的“市场资源费”。近日,丰城市筱塘乡赣龙大市场开发企业负责人张先生向新法治报投诉。

  反映:

  乡政府收费却管理未到位

  4月23日上午,看着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市场内穿行却鲜见有人来管理的现状,作为市场方(市场开发企业)负责人的张先生无可奈何。而这也是他想引进第三方公司管理的原因。

  张先生告诉记者,事情得从2010年说起。为改善当地农贸市场环境,助推农村经济发展,通过筱塘乡政府招商引资,早年在外经商的筱塘乡居民张先生回乡投资建设赣龙大市场。2013年,拥有888个摊位、222个商铺及配套建筑的赣龙大市场竣工后投入使用。

  “起初市场是由市场方自行运营管理。2016年开始,市场方与筱塘乡政府签订联合管理协议。”张先生介绍,协议约定双方共同成立市场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市场交易秩序、卫生、治安以及费用的收取等。企业每年向乡政府支付两笔费用:一笔是市场综合管理费用(实际收取摊位费等费用总额的30%),另外一笔是2.4万元的卫生费。

  “合同只签了两年,到期后没有续签,但依然按协议内容执行。”张先生介绍,2024年开始,市场方本想与筱塘乡政府续签协议,但双方协商未果。

  “近几年,受多方因素影响,市场不景气,888个摊位只租出去200余个,222个商铺也只有120余家在经营。”张先生说,在这样的背景下,他提出引进第三方公司管理,但却被告知,政府不协助管理也需要每年收取7万元至9万元的“市场资源费”。

  调查:

  乡政府被指重复收取卫生费

  张先生还告诉记者,原本市场只会收取固定摊位的摊位费及部分门店租金作为市场收益。至于卫生费,是由政府出资1.2万元,加上市场方上交的2.4万元,共3.6万元,用于请人清理卫生。但实际情况是,筱塘乡政府依然委托居委会向商户收取卫生费。

  “居委会的人来收钱,就填张单子,填多少就交多少。”某电器门店老板周先生拿出一张卫生费收据向记者展示,2023年度收费1000元。至于为什么是1000元,他并不知情。

  “是居委会工作人员来收卫生费,我家是600元一年。问为什么收这么多,他们就说给我们倒垃圾。”同样被收取了卫生费的餐饮店老板张女士称。

  记者走访了解到,赣龙大市场几乎每个门店商户都被收了卫生费,从几百元到几千元不等,而收费人是筱塘乡集镇居委会工作人员李某进。

  “总共12名环卫工人,其中赣龙大市场固定6名,其余6名负责乡镇其他街道路面卫生。每名环卫工人每月800元。”筱塘乡集镇居委会工作人员李某进介绍,门店商户根据面积不同收取的卫生费有差异。

  乡政府:

  向商户收费补足支出缺口

  记者以投资市场的名义联系了筱塘乡集镇居委会党支部书记李纬江。“每年收10多万元,赣龙大市场卫生也是我们在管,保洁工资就要花掉8万余元,我们居委会代收这笔钱后交给乡政府。”李纬江介绍,居委会确实在向商户收取卫生费,理由是原定的3.6万元卫生费不够支付实际卫生保洁开销。

  此外,李纬江表示,市场方若想引进第三方公司管理,卫生保洁状况需通得过上级政府日常的卫生检查。至于为何需要交7万元至9万元,是由于当初为了带动赣龙大市场周边房产销售,老市场已经被拆除,人流已经来到了赣龙大市场,因此张先生需交“市场资源费”。

  “起初市场方自行管理,后来他们收不到摊位费,才与我们居委会合作。又不想管卫生,我们就协商收取其中一部分摊位费,支付环卫工工资。”接受记者采访时,筱塘乡政府相关工作人员付小强介绍,收取摊位费的30%基本与当时的环卫工工资相当,但随着环卫工工资的增加,目前已不够支出,这才向商户收费,补足缺口。

  而针对聘请第三方来管理市场是否还会收费问题,付小强则否认会收取“市场资源费”,称乡政府不会收取费用。

  律师:

  政府收费须有法可依

  江西纳远律师事务所律师钱雪婷认为,赣龙大市场引进第三方公司进行管理属其行使合法经营决策权利,任何乡政府或居委会等行政机关不得干预其依法享有自主经营权。

  “政府收取‘市场资源费’必须有法可依,否则即属于违法收取‘资源费’。”钱雪婷表示,政府这一行为是否属于超出法定义务之外的收费,要看政府公布收取“市场资源费”产生的具体情形,而非笼统以“人流量增加”为由,向市场方收取“资源费”。(文/图 江国稳 全媒体记者吴强)

编辑:何  山

校对:王小明

复审:焦  芳

审签:罗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