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过期食品获利4元被罚6.5万元

赣州市检察机关依法监督 减免罚款4.5万元

来源:  新法治报     |    日期:  2024年04月24日     |    制作:  聂琪     |    新闻热线:  0791-86847195

“销售过期食品违法所得4元,却被罚款6.5万元。多亏你们及时监督,为我减免罚款。今后,我一定依法经营。”4月22日,面对回访检察官,赣州市某食品商行经营者廖某手里攥着一张新的行政处罚决定如是说。

4月10日,赣州市某县检察院依法监督一起“小过重罚”案件,为该食品商行减免罚款4.5万元。

“罚款是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赣州市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负责人杨仓仓告诉记者,2023年以来,他们办案发现,在部分行政处罚案件中,行政机关存在“小过重罚”等问题,遂自主构建“餐饮类行政处罚案件大数据监督模型”。

该模型数据来源于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行政处罚文书,围绕“同案不同罚”“小过重罚”“滥用自由裁量权”“重复处罚”“超过处罚时效”“处罚程序违规”6种损害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政执法问题,通过设置筛查条件进行数据碰撞、比对,筛选出监督线索,并在全市检察机关部署开展专项监督行动。

今年2月,廖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政处罚案因符合监督模型中设定“小过”“高罚利比”(款额/违法所得)的案件标准,可能存在“小过重罚”问题。该院依职权启动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程序。

经调查,行政机关现场检查发现廖某食品商行的凉茶、香辣牛肉面等17个品种食品超过保质期,经核算,上述食品货值金额569.8元,当日销售过期食品违法所得4元。行政机关对廖某作出没收过期食品,没收违法所得4元,罚款6.5万元的处罚决定。

“案涉食品商行地处农村偏远地区,涉案货值金额较低,违法所得较少,系从事食品经营以来首次违法,未造成危害人体健康或食品安全事件等社会危害后果。综上情况,我们认为,该行政处罚金额畸高,过罚不当。”承办检察官表示,执法应遵守过罚相当原则,对轻微违法、初次违法行为,应实行包容审慎监管,依法适用从轻、减轻情形。

3月1日,该院制发检察建议,建议依法纠正案涉行政处罚决定,践行“柔性执法”理念,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行使。行政机关积极采纳,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重新作出处罚决定。

不止于此,专项监督行动开展以来,赣州市检察机关通过监督模型,发现损害经营者合法权益的问题线索150余条,发出检察建议68件。

(郑燕飞 邓小琴 全媒体首席记者刘宇琦)

编辑:聂琪

校对:王小明

复审:焦芳

审定:戴平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