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矫对象私自外出被训诫

永新县人民检察院积极推进社区矫正巡回检察

来源:  新法治报     |    日期:  2024年04月19日     |    制作:  何山     |    新闻热线:  0791-86847195

近年来,永新县人民检察院积极开展社区矫正巡回检察工作,利用多元化检察方式助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回归社会,取得了明显成效。

强化社矫对象监督管理

“刘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容留他人吸毒,最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撤销缓刑,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希望大家引以为戒,顺利度过考验期。”近日,永新县人民检察院干警在禾川镇社区矫正点验大会上告诫52名社区矫正对象。

该院坚持每年度开展2次社区矫正巡回检察,对辖区内23所社区矫正机构和250余名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检察监督,并以案释法。该县社区矫正对象再犯罪率逐年下降,教育矫正质量不断提升。

“我承认那几天我确实去了外地玩。”在永新县人民检察院干警出示的证据面前,王某承认自己私自外出。在检察机关监督下,社区矫正机构对王某作出警告处分,并将其调整为一类管理对象。

2023年以来,该院通过数字检察赋能社区矫正检察工作,强化社区矫正对象监督管理,查实了30余起社区矫正对象私自外出的情形,督促社区矫正机构向相关人员制发了30余份训诫、警告决定书。

撤销处罚彰显公平正义

“这份训诫决定书认定贺某违规外出,但为何贺某的情况说明中没有注明其外出?”2022年3月8日,该院检察干警在高桥楼镇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巡回检察时发现了一份前后矛盾的训诫决定书。检察干警询问贺某时,其当场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请求,要求查清其并未私自外出的事实。

经调查,贺某于2022年2月21日到了白堡村,该村与邻县接壤,其手机信号被邻县信号基站接收,故而在社区矫正定位系统内显示其外出至邻县的轨迹,工作人员未查清事实,直接根据系统反馈的消息给予贺某训诫处分。为此,检察机关召开听证会,邀请人民监督员、听证员、村干部参与听证,就是否撤销贺某训诫处分一事展开讨论。大家一致认可检察机关提出的意见,建议撤销贺某的训诫处分。最终,贺某矫正档案中的“污点”被抹去。(郭子元 全媒体首席记者王白如)

编辑:何山

校对:王小明

复审:廖世杰

审签:戴平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