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爱发“令” 护航成长

来源:  新法治报     |    日期:  2024年04月19日     |    制作:  何山     |    新闻热线:  0791-86847195

近日,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时,根据案件当事人在家庭教育中怠于履行监护人责任的情况,向夫妻双方发出家庭教育令。

2018年11月,女子孙某和男子刘某登记结婚。婚后,两人育有一女一子。之后,两人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今年2月,孙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刘某离婚。

在庭审过程中,孙某认为其在外地务工,双方已于2021年7月开始彻底分居至今,双方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但刘某不同意离婚,并认为双方婚后感情较好,因为一些矛盾,双方于2023年2月分居。

法院审理后认为,孙某与刘某结婚多年,并育有一儿一女,有较好的感情基础。两人虽然因为家庭琐事和误会产生一些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达到确已破裂的程度。若夫妻双方能够互相理解、加强沟通,夫妻关系仍有和好的可能。孙某与刘某尚不具备离婚的法定条件,故依法驳回了孙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另外,在庭审调查中,承办法官发现两个孩子长期由刘某的父母监管和抚养。孙某和刘某作为父母,因家庭矛盾,疏忽了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未切实履行监护职责。为督促孙某和刘某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承办法官在判决前,将两人分别约到法庭,进行家庭教育指导,并当场发出家庭教育令,就孩子成长、教育等问题进行引导。经过引导,孙某和刘某均承诺今后会多陪伴孩子,更加重视孩子的成长和教育。

同时,承办法官还找准契机,以自身经历为例,与这对夫妻唠家常,劝解并促使双方相互谅解,对有错误的当事人进行适当批评教育,促使其改正和进步。(吴异鸣 蔡恩法 全媒体首席记者王白如)

编辑:何山

校对:王小明

复审:廖世杰

审签:戴平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