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烟花爆竹 判刑!

来源:  新法治报     |    日期:  2024年04月18日     |    制作:  何山     |    新闻热线:  0791-86847195

“柳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近日,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诉人柳某某二审公开宣判,有效威慑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萍乡市消防救援支队在开展“九小场所”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时,发现柳某某利用自家闲置房屋,在未办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违法购买擦炮药物饼子,并非法加工销售。为此,消防监督执法人员立即联合辖区派出所对该场所进行查封,依法收缴制造烟花鞭炮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

“在他的‘小作坊’里面,原材料、半成品随意堆放,电线杂乱。”萍乡市消防救援支队防火监督干部王刘表示,这样的场所遇到火星或者金属相撞引发高温,极易发生事故,在里面制作烟花鞭炮的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没有任何保障。为此,王刘果断联系公安派出所,依法查处该场所,避免灾害事故发生。

公安机关调查得知,柳某某非法加工销售烟花爆竹近1年,销售金额达176650元。针对柳某某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依法将案卷提交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法院判处柳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李科 全媒体首席记者胡榕)

编辑:何山

校对:王小明

复审:廖世杰

审签:戴平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