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工作

努力实现当事人“零跑腿”

来源:  新法治报     |    日期:  2024年03月25日     |    制作:  何山     |    新闻热线:  0791-86847195

为进一步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近日,省人社厅联合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省总工会、省工商联等部门印发《关于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提出要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调解与仲裁、诉讼衔接,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构建维权“快速通道”。

《通知》明确,各地要健全劳动争议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关口把控,结合地区平台经济、新就业形态发展程度、案件数量、工作基础等差异,建立实体化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联合调解中心和适应本地区实际的新就业形态劳动保障权益联合调解机制。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在综治、矛调、信访等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综合性服务平台设立一站式联合调解中心或者加载相关职能,为解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纠纷提供一站式服务。

联合调解中心依法受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平台企业和用工合作企业之间因劳动报酬、奖惩、休息、职业伤害等劳动纠纷提出的调解申请,并根据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争议事实,帮助当事人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促进矛盾纠纷实质化解。对属于受理范围且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应当尽快完成受理。对不属于受理范围或者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应当做好记录,并口头或者书面通知申请人。调解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结束,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可以延长,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日。

同时,要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调解与仲裁、诉讼衔接。联合调解中心依法组织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及和解的,由联合调解中心制作调解协议书,并引导当事人立即履行调解协议。如果不能立即履行,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仲裁审查或者司法确认的,引导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对不属于联合调解受理范围、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者未能调解成功的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依法引导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通知》要求,各地要推进数字赋能,打造“智慧调解”服务新模式,依托人社、法院等单位在线调解平台推动调解网上办、掌上办,努力实现当事人“零跑腿”。(全媒体记者方维芳)

编辑:何山

校对:王小明

复审:廖世杰

审签:毛小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