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机动车不得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

来源:  新法治报     |    日期:  2024年03月21日     |    制作:  熊玮     |    新闻热线:  0791-86847195

原标题:

机动车不得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

《南昌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若干规定》征求意见

记者19日获悉,南昌市生态环境局近日对外公布了《南昌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若干规定(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是今年计划提请南昌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项目,对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等污染防治的监督检查、处罚、责任分担等进行了明确。

如有意见和建议,从即日起至4月13日,可反馈至南昌市生态环境局,邮箱:476133298@.qq.com,信函地址:南昌市红谷滩区怡园路1166号(邮政编码:330038)。

据介绍,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包括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机场地勤设备、发电机组等。目前,我省现有法规虽对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等污染防治有相应规定,但关于监督检查、处罚、责任分担等一般性制度条款过于原则性和宽泛,不能完全满足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特殊的精细化管理需要。为此,按照“小切口”立法工作思路,南昌市生态环境局结合南昌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工作中存在的困难,研究起草并征求意见后形成《规定》。

据悉,《规定》共16条,主要包括坚持源头防范标本兼治、加强车辆使用环节监管、细化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管理等三大方面内容。

《规定》明确了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坚持源头防范、标本兼治的原则,提升生产、销售、使用、燃料供应等各环节监管力度;规定了生产、进口、销售或者在用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标准,不得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明确了推广使用新能源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第五条规范了燃料、氮氧化物还原剂等有关产品的使用。

同时,明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确保装载的污染控制装置等设备和装置的正常使用。需要添加车用尿素等氮氧化物还原剂的机动车或非道路移动机械,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规范要求添加。未按照规范要求添加车用尿素等氮氧化物还原剂的,将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拟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规定》还补充了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管控的制度设计,并新增了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使用单位的罚则。(王琨 全媒体记者方维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