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班后工作调动1.68万元难退

本报介入后 南昌市红谷滩区仁和会计教育将退款

来源:  新法治报     |    日期:  2024年03月08日     |    制作:  何山     |    新闻热线:  0791-86847195

“优惠课程不得退费”,3月1日,南昌市刚参加工作的小颖(化名)向赣法云“爆料台”讲述了在南昌市红谷滩区仁和会计教育(以下简称仁和)报名后遭遇的退费难题。对此,新法治报社消费维权律师回应称,格式条款不得排除小颖的正当退款权利,培训机构应将未参加培训部分的费用退还。3月4日,本报记者从小颖处得知,仁和负责人已承诺退款。

在南昌市红谷滩区从事财务工作的小颖一直想提升工作技能。2月20日11时,在工作地附近的仁和,小颖报名参加了“主管会计班”。依照口头约定,小颖当场付清了1.68万元的培训费用。当日16时40分,小颖收到了工作调动通知,由于新工作地离培训机构距离较远,遂向仁和工作人员提出了退课申请,但遭到拒绝。

接到小颖的投诉后,记者陪同其来到仁和。仁和工作人员向记者解释,小颖报名的课程已经享受了“价格优惠”,按照公司规定和事先“约定”,无法退款,考虑到小颖的特殊情况,可以为其办理换班手续,培训费用将降至5000余元,多余费用将原路返回。

该工作人员所称“约定”记录在一张白色听课证上,其中学员须知第8条标注:优惠价格报名或享受赠品(含课程)的学员不得申请退费。“我一节课都没有上,合同也没来得及签,拒退任何费用的做法太不合理了。”小颖并不认可培训机构提出的换班方案。

据小颖介绍,2月20日报名后,仁和给了她一张红色报名登记表和一张白色听课证。

记者注意到,红色登记表上声称,开课时间、学习内容将通过App推送给学员,若因个人原因没有参加学习,退费时按已通知开课的课时扣减学费。

就小颖遭遇的退费难题,记者咨询了新法治报社消费维权律师、泰和泰(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樊颖奇。“培训机构拒绝退费的理由并不成立。”樊颖奇律师向记者解释,依据民法典第497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禁止退款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明显限制了小颖的退款权利,应当认定无效,学校应在扣除相应费用后,将未参加培训部分的费用退还给小颖。”樊颖奇律师建议,小颖可以继续与培训机构协商退费事宜,若协商不成,可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消保委求助,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月1日,记者陪同小颖向南昌市红谷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沙井分局反映了相关情况,工作人员回应称,将联系培训机构负责人调查处理。3月4日,记者得知,小颖已与培训机构负责人协商达成一致,对方承诺退全款。 (王政 全媒体首席记者吴强)

编辑:何 山

校对:王小明

复审:廖世杰

审签:毛小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