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拒做亲子鉴定被判支付抚养费

来源:  新法治报     |    日期:  2024年02月07日     |    制作:  何山     |    新闻热线:  0791-86847195

  近日,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纠纷一案,在男子无相关证据又拒做亲子鉴定的情况下,法院确认其亲子关系并判决被告承担女方产子及抚养费。

  2021年4月,女子李某在与丈夫郭某分居期间,认识了男子杨某某并与其发生性关系。后李某怀孕,杨某某向其支付了5000元用于流产。然而,李某并不想失去这个孩子。2021年12月,李某在杨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生下孩子。

  2023年4月,李某与郭某协议离婚。为了让杨某某承认这个孩子,她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非婚生子李某天与杨某某的亲生父子关系,并要求杨某某支付产子医疗费和抚养费。

  2023年7月,一张司法鉴定表明,女子前夫郭某不是李某天的生父。李某提出要对杨某某与李某天进行亲子鉴定。杨某某明确表示不同意做亲子鉴定,并愿意承担可能产生的相关法律后果。该鉴定因此中断。

  法院审理认为,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原告李某的儿子李某天经鉴定与原告前夫郭某不存在生物学父子关系,且被告杨某某认可与原告发生了性关系,故原告有权提出诉讼请求确认被告与李某天存在亲子关系。

  在原告提出亲子鉴定后,被告拒绝做亲子鉴定,根据民法典相关解释,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因此,法院确认被告杨某某与李某天之间存在亲子关系,并依法判决被告杨某某承担相应的原告产子费用及非婚生子李某天的抚养费。(熊中楠 全媒体首席记者王白如)

  编辑:何 山

  校对:王小明

  复审:焦 芳

  签审:姚友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