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编 | 低价转让规避执行 法院判决行为无效

来源:  新法治报     |    日期:  2024年01月23日     |    制作:  聂琪     |    新闻热线:  0791-86847195

基本案情

胡某根夫妇向刘某借款200万元,该借款到期后经刘某多次催促,胡某根夫妇均未履行还款义务。刘某遂将胡某根夫妇告上法庭,要求其偿还借款并申请财产保全。

法院经审理后,裁定冻结胡某根夫妇名下银行账户内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等值的资产并支持了刘某的诉讼请求。在法院执行过程中,胡某根之子胡某华以案涉执行财产中的一处农场产权归其所有为由向法院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要求法院不得执行该农场。

经多方查证,法院发现胡某根夫妇于借款三个月后将该农场偷偷以1万元的价格转让并登记在其子胡某华名下。

法院审理后认为,胡某根夫妇向刘某借款200万元,三个月后将案涉农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1万元转让,足以认定胡某华与胡某根夫妇之间的转让协议明显具有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权益的隐藏意图,该恶意低价转让行为属无效法律行为,胡某华主张排除强制执行案涉农场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及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胡某华与胡某根夫妇之间的转让协议明显具有规避相关法律法规及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虚假意思表示,以该意思表示实施的低价转让行为,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通谋虚伪表示无效,隐藏行为亦无效。

(曾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