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编 | 高温天干活猝死 雇主被判赔偿30万余元

来源:  新干县人民法院     |    日期:  2024年01月18日     |    制作:  何山     |    新闻热线:  0791-86847195

  基本案情:

  邹某、邹某香系夫妻关系,两人与罗某系同村村民。2022年,邹某、邹某香夫妇向本村村民承包了约300亩农田耕作。

  2022年7月26日,邹某、邹某香雇请罗某前去其承包的水田里扯秧和挑秧。7月28日下午,罗某在扯好秧后挑运秧苗过程中倒入田中死亡。

  此后,罗某家属与邹某、邹某香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双方对罗某系因中暑死亡无异议,邹某、邹某香向罗某家属支付了4万元后拒绝再赔付。罗某的家属遂起诉至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事发前,罗某系被告邹某、邹某香雇请为水田扯秧和挑秧,被告邹某、邹某香与罗某之间构成劳务关系。事发时罗某已67周岁,且当日最高气温达40℃,属于高温红色预警天气,白天不宜持续室外裸露作业。罗某未充分考虑自身年龄、高温天气、自身身体状态等因素,亦未在被告方提醒时选择中途休息或采取有效降温等措施,致使死亡事件遗憾发生,其本人对自身死亡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45%的次要责任。被告方作为劳务接受方,未充分考虑罗某年龄较大不宜持续在外劳动作业,亦未采取有效的降温防暑措施,被告方未尽到注意义务,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55%的主要责任。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邹某、邹某香赔偿罗某家属各项损失30万余元。

  宣判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雇主)应当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等措施。如因未依法提供防暑降温措施导致劳动者伤亡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劳动者自身也要做好防暑降温措施,工作中若有中暑症状,应及时就医。

(陈建辉 谢园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