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编|无中文标签被判十倍赔偿

来源:  瑞昌市人民法院     |    日期:  2024年01月16日     |    制作:  何山     |    新闻热线:  0791-86847195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湖南李先生在某网购平台上找到一家名为瑞昌市某珠宝商行的店铺,从该店中购买了名为“北朝金装锦盒包”的韩国进口保健品4盒,单价598元,优惠后共支付2000余元。

  购买中,李先生还向被告客服人员详细咨询了该产品的服用方式及主要功效。购买后,李先生家人在服用该保健品几天后感觉身体不适,李先生仔细查看商家寄来的产品,发现其中无食品、保健品中文批号以及药品中文批号,也无中文标签,仅有一张韩文说明书。

  在咨询专业人士后,李先生认定该产品无保健品功效,不符合食品药品安全标准,在与被告沟通无果后,遂诉至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本案中,被告出售的产品,未用中文表明主要成分,该产品没有商品批号,不符合进口食品安全标准。故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十倍赔偿。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离不开安全放心的日常生活消费。随着社会经济和电子商务不断发展,新消费形态下存在网购直播等消费形式多样、消费安全问题突出、食品消费纠纷占比大、惩罚性赔偿威慑作用加强等特点,而本案则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一个简单缩影。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中,代购商家将商品在网站公开上架销售,视为代购商家已经取得现货商品的所有权,该销售行为实际上是转卖行为,无论发货地是国内还是国外,其与消费者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此类商品应当有进口食品的海关证明、出入境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且包装上也应有中文标签,若代购商家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产品合法来源的,则消费者有权请求解除合同、退还货款,并要求支付货款金额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周晓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