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自己拍的照片被索赔

版权平台是合理维权还是“版权黑洞”引争议 本报邀法律专家予以解读

来源:  新法治报     |    日期:  2023年11月21日     |    制作:  聂琪     |    新闻热线:  0791-86847195

戴建峰是全球仅30位的全职星空摄影师之一,在微博拥有250余万粉丝,没想到再次站在舆论聚光灯下,竟是由于使用自己所拍照片被视觉中国索赔。为此,戴建峰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1月16日,法院就该案进行了证据交换,戴建峰的代理人、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如宝发表了质证意见,开庭日期将另行通知。

现代社会版权制度下,摄影作品等智力成果是创作者的重要财产,但因作品无形性特点,其在市场流通中面临诸多问题。使用自己拍的照片也有可能侵犯他人版权?哪些情况可以取得授权豁免?在版权交易中如何避免法律纠纷?围绕这些热点话题,近日,新法治报记者邀请有关法律专家予以解读。

看不见的“授权链”

这起版权纠纷始于两个月前,据戴建峰微博“Jeff的星空之旅”消息,今年8月,戴建峰接到视觉中国电话,称其微信公众号侵权使用了173张照片,需赔偿8万余元。而戴建峰发现,上述“侵权作品”基本为其本人摄影作品。在他印象中,从未与视觉中国合作,包括直接或问接向视觉中国授权。

视觉中国解释,涉事图片系戴建峰授权全球知名在线图库Stocktrek Images销售,Stocktrek Images又将相关图片授权图库Getty Images销售。视觉中国作为Getty Images在中国内地的独家合作伙伴,拥有对包括涉事相关图片在内的完整销售权利,销售授权链条清晰完整。

为此,戴建峰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随着法院正式立案,原作者与几个图片库之间看不见的“授权链”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通常创作者完成作品后,为实现成果价值,会选择与网络平台、出版社、影视公司等合作,并签署《著作权转让协议》或《授权协议》,将作品投入市场。然而,现实中,作者通常只是以书面合同保障权利,并不了解“转让”“授权”等著作权概念以及签的合同将对自身权利产生哪些影响。

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法学教授彭丁带告诉记者,本次争议主要围绕著作权法产生,其第26、27条规定,著作权中的财产性权利可以通过许可使用和转让两种方式进行流转。“转让”俗称“买断”,通过“转让”获得著作权者,可将自己所获权利再次转让给他人。这起纠纷主要涉及版权交易中常见的“许可(授权)使用”,采取这种方式,被授权人仅能依据合同在特定条件下使用作品,包括再次授权给他人的“转授权(许可)”。

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律师万浩分析认为,转授权链条是否成立关键在于确认中间版权平台的“转授权”行为是否存在权利瑕疵,如果授权协议中未载明可以转授给他人的权利,其“维权”行为将不能取得法律支持。

“特殊情况下使用他人作品,也可能突破‘授权链’。”万浩提醒,依据著作权法第24条规定,个人学习研究、报纸等媒体报道新闻、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等13种情况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而使用版权作品,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

要明确是否为“独占许可”

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在频繁流动中产生纠纷并不少见。去年,全国法院共新收一审、二审、申请再审等各类知识产权案超过50万件。这起版权纠纷“不可思议”之处在于“摄影师使用自己的作品被告知侵权”,与大众对著作权保护的认知相去甚远。

多位专家在受访时表示,实际上就法律层面而言,在满足“独占许可”条件下,这类情况确实有可能发生。万浩介绍,“独占许可”之下,著作权人在一定期限和地域范围内以特定的方式将作品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除被许可人之外,其他任何人均不能以该方式在约定的期限和地域范围内使用该作品,包括著作权人本人。而在排他许可和普通许可中,著作权人不受此限制。若使用“独占许可”,将自己所拍照片等展示在微信公众号中亦可能构成侵权。

2019年,网络作家“南派三叔”曾因《盗墓笔记(1-9册)》“独占许可”期限与影视公司欢瑞世纪对簿公堂。网络作家“天下霸唱”也曾因侵犯已被转让的《鬼吹灯》版权被判赔110万元。

“上述受让、转委托版权主要指著作权中的财产权。鉴于著作权的非物质性,无法通过现实占有方式确定权利内容,只能人为设定禁止范围来厘清权利边界。创作者终身享有的是署名、保护作品完整等与其密切相关的权利。发行、信息网络传播、改编等财产性权利允许通过许可或转让进行流转获取收益,并以合同设定禁止边界。”彭丁带解释。

彭丁带提醒,在著作权授权中,当事人应对双方权利义务进行详细约定,特别要明确许可类型是否为“独占许可”,明确是否允许作品再次转授权等细节。双方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责才能避免侵权。

版权平台商业模式引争议

不少人与戴建峰有相似的经历。2021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退休教师、经济史学家赵德馨起诉中国知网侵犯其知识产权;2022年,山东女作家唐效英以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起诉《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中国知网运营方);2019年,演员秦子越起诉视觉中国侵犯其肖像权……

戴建峰等人在网上分享了相似的被维权“套路”,平台给出“合作”与“和解”两个免责选项,“合作”意味着重新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和解”意味着按照平台报价直接赔偿。如果不接受上述方案,平台就将“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这种维权模式让版权平台卷入舆论漩涡,他们面临来自原作者和公众的质疑:版权平台向他人出售或索赔的论文、图片等,有多少真正获得了相应授权?视觉中国甚至一度宣称对“人类首张黑洞照片”拥有版权。使用未经过授权的内容进而“维权索赔”的商业模式,被网民戏称为“版权黑洞”。

在彭丁带看来,著作权法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创作者正当权益,通过保护著作权保护创造力,同时不阻碍人类科技文化成果传播共享。把维权当成生意创收,有违法治精神和立法初衷。因此,版权平台有必要重新设计经营模式,做好规划管理。

一系列版权纠纷曝光之后,关于版权平台背后商业模式的争议不绝于耳。2021年,摄影师张立发文称,其在视觉中国分销平台VEER售卖的一张名为“上海虹桥机场”的图片,单张标价180元,实际售价为0.34元,按照30%的分成比例,稿费仅有0.1元。内容作者抱怨上游授权链条断裂,著作权被廉价收割;内容消费者批评下游定价机制不明、不合理索赔。内容作者、版权平台、内容消费者利益失衡。

“这种现象不光发生在版权平台,各行各业都可能面临相似问题。”彭丁带坦言,相较于强势的平台方,创作者特别是初期创作者议价能力普遍不高,甚至无法保障全职创作者生存,这会打击创作者的创作热情。

“‘权利不得滥用’是民法典中的一项基本原则。”万浩介绍,商业公司的合法权益应该得到尊重,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不公平高价等行为将阻碍版权市场发展。“除需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加大行政监管力度外,创作者还应及时做好版权登记,虽然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自动产生,不以是否登记为前提,但登记可以更好地防范著作权争议风险,遇到纠纷时可提供证据。”

彭丁带建议,创作人尽量使用“非独家”方式与版权平台签约,实现“全网覆盖”,提高议价能力。

(文/王政 全媒体首席记者吴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