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途中摔伤 公司只愿补2000元

本报介入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涉事公司共支付1.3万元

来源:  新法治报     |    日期:  2023年11月17日     |    制作:  何山     |    新闻热线:  0791-86847195

伤者余女士

  近日,赣江新区新祺周管理处居民徐先生向本报反映,其母亲余女士在骑电动车上班途中发生意外,致左锁骨骨折。除了公司购买的保险得到了部分赔付外,而作为工作单位的江西铭志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更名前为南昌新福实业有限公司)只愿意补偿2000元的营养费。徐先生认为,母亲上班途中发生意外,应属工伤,但是公司没有给予员工应有的待遇。

  本报介入后,赣江新区新祺周管理处社会发展部安全生产和劳动监察保障大队进行调解。11月14日,徐先生告诉记者,目前双方已经达成协议,由公司付清伤者家属垫付的7000元治疗费用,以及3个月的营养费(每月2000元),共计1.3万元。

  左锁骨骨折

  11月1日6时许,56岁的余女士骑着电动车前往江西铭志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上班,当行驶到新祺周管理处国药北大道时,不慎发生单方事故,余女士连人带车摔在地上。

  “嘴角磨破了皮,还流了一些鼻血。”徐先生告诉记者,母亲爬起身后,可能也摔得有些迷糊,仍前往了公司,但仅在公司待了十来分钟,就发觉左锁骨位置疼痛不止。于是便立即前往江西省人民医院就医,经过医生诊断,为左锁骨骨折,需要住院治疗。

  “左锁骨打了固定钢板,住了三四天院后就出院了。”徐先生介绍,通过医生的出院医嘱,要求母亲出院后全休3个月,需要一人陪护,一年后还要前往医院拆除固定钢板。

  此次余女士治疗花费1.5万元左右,其中农村居民医保报销4000元左右,公司购买的意外保险赔付了3000余元,家属自行垫付了7000余元。

  “我母亲大概是2018年开始到他们公司上班,已经有5年之久,但是双方没有签订劳动或者劳务合同,也没有交社保。我找他们协商,他们考虑后给出了额外补偿2000元营养费的意见,我们就不同意。”徐先生认为,母亲是在上班途中受伤,应当属于工伤范畴,加之3个月无法工作还要安排人照料起居,公司不应只出2000元的营养费。

  公司:愿支付2000元营养费

  11月13日,记者同徐先生一起来到江西铭志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相关负责人郭先生表示,该公司是一家小微企业,员工加管理层仅十余人。考虑到对于员工的保障,近些年为员工买了意外保险。对于余女士的意外,公司愿意额外支付2000元的营养费补偿。

  该公司另一名管理人员表示,针对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非个人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且要有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是当事人的责任或者是次要责任,可以考虑工伤,自己摔倒不算工伤。

  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如果属于工伤公司应当承担责任,如果不属于,公司只能出2000元营养费。

  此外,针对记者提出是否存在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该公司负责人承认确实未签订劳动合同。

  最后,郭先生表示,既然徐先生对于目前的补偿意见不认可,将会与公司其他负责人一同协商,后期将给徐先生一个答复。

  结果: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随后,记者来到赣江新区新祺周管理处社会发展部安全生产和劳动监察保障大队,该大队负责人张志豪在了解了事件的经过以及徐先生的诉求后表示,将会前往涉事公司核实情况,后期组织双方调解。

  关于工伤认定这一块,张志豪表示新祺周管理处是委托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相关劳动部门来认定。

  14日,徐先生告诉记者,已与涉事公司进行协商,双方最终达成协议,由公司付清家属垫付的7000元治疗费用,以及每月2000元合计3个月的营养费,共计1.3万元。

  江佑律师事务所律师胡军认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非本人主要责任和交通事故两个要素是连接在一起,是判断上下班途中自行受伤能否认定工伤的关键。因此,若伤者无法证明在该起单方事故中,自己非主要责任方,则无法认定为工伤。

  此外,胡军介绍,若劳动者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则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相关规定,向公司申请双倍工资的赔偿。

文/图 江国稳 实习生高悦悦 郑雨薇 全媒体首席记者吴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