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江西法制网 >> 专题 >> 江西省农业农村法治建设 >> 普法

《江西省农村村民自建房管理办法》11月1日起施行

来源:  新法治报     |    日期:  2023年11月15日     |    制作:  何山     |    新闻热线:  0791-86847086

  《江西省农村村民自建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11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办法》对村民自建房规划、选址、审批、设计、建设、验收、登记、农房安全等各个环节作出相应规定,设置了一系列合理可操作的制度。

  据悉,该《办法》依法厘清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等政府部门的职责,压实乡镇属地责任,强化协同管理,同时明确了产权人、设计单位、施工方、建筑材料供应单位和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等的责任;针对上位法对村民自建房管理尤其是安全管理方面没有系统性规定的问题,将安全管理贯穿于村民建房的设计、施工、验收、使用等各环节,保障村民自建房安全。

  村民申请宅基地建房的,应当以户为单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村民进行集体讨论并公示后,报乡镇政府审核批准。审核通过的,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为方便村民办理手续,规定乡镇政府应当在便民服务中心设立申请受理窗口。(李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