闪婚又闪离 彩礼退不退?

新法治报联合分宜县司法局开展“乡乡通+普法”“法律明白人”暨人民调解员专题培训

来源:  新法治报     |    日期:  2023年11月10日     |    制作:  熊玮     |    新闻热线:  0791-86847195

11月8日,由新法治报社与省律师协会联合开展的第775期“公益律师进社区”活动,携手新余市律师协会、分宜县司法局共同开展“乡乡通+普法”“法律明白人”暨人民调解员专题培训活动,实现乡(镇、街道)和园区干部、村(社区)“两委”干部“法律明白人”法治培训全覆盖。

活动中,江西袁河律师事务所熊玮律师结合基层常见的彩礼返还纠纷、相邻建筑采光纠纷、邻里借贷纠纷等常见待调解场景,通过以案释法的形式为大家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并现场答疑解惑,引导“法律明白人”学法用法在基层。

彩礼纠纷成咨询热点

“法律明白人”是公众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一支“生力军”,他们扎根基层,人熟、地熟、事熟,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发挥积极作用。然而面对复杂的基层情境,“法律明白人”有时也不免会遇到疑惑。“在调解中,老百姓各有各的理,如何才能更有效说服双方达成共识?比如婚嫁情感难明确评定对错,因彩礼退还发生纠纷时怎么办?”在培训现场,一位人民调解员问出了很多“法律明白人”在调解实践时经常困扰的问题。

“倾听和晓之以理外,我们要帮助老百姓明白,他们的‘理’首先要合法,才有可能真正实现,维护自身利益。”熊玮建议各位调解员,要善于适用法律条文和政策的规定和优良传统去教育当事人,摆事实讲道理的同时,还要结合法律规定分析纠纷,所以调解员自身法律和政策素养首先要过硬,才能在调解中做到刚柔并济。

婚嫁是人生大事,有的家庭为之付出了大量精力和财富。但是,当婚姻关系未成立或解除后,彩礼的问题就成了双方的难题。一些家庭为了追讨或保留彩礼,甚至引发了激烈冲突。熊玮在培训现场以一起彩礼退还的现实案例谈起了调解要点。

张某(女)离婚后经人介绍认识了从未婚配的王某(男),交往期间王某应张某请求陆续向张某支付了约6万元;交往数月后,双方在家长的见证下约定彩礼18万元,外加“三金”作为礼金;办理了订婚和结婚宴,王某又花费了8万元。但在婚后不到五个月的时间里,王某发现张某与某男经常发暧昧短信,且时不时彻夜不归,双方为此经常发生矛盾和争吵。张某遂提出离婚,王某同意但要求张某返还全部彩礼、“三金”等款项共计35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其中适用第2项、第3项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是否结婚登记、共同生活时间、共同开支实际情况、双方家庭状况都是法律审理此类案件需综合考虑的因素。”熊玮谈到,在调解中也可以向当事人解释清楚以上因素,帮助调整诉求预期。以上述纠纷为例,最终法院认为王某与张某交往数月后就订婚并登记,缺乏感情基础,在婚后也未建立较为稳定的夫妻感情,共同生活的时间并不长,加之王某及父母为结婚基本上倾尽所有,双方均同意离婚,所以判决女方应当返还彩礼18万元;交往期间考虑到双方共同生活,认定酌情返还3万元;认定“三金”是以结婚为目的赠与,不支持返还;认为婚宴等支出8万元属于共同支出,不予返还。

如果类似纠纷比较普遍,熊玮建议可以树立典型案例,并通过司法局等平台大力宣传,利用典型人、典型事,达到解决一件,教育一片的目的,也能起到预防类似纠纷的作用。

自建房屋不能扰邻

村民自建房是农民最重要的财产,农房纠纷事关农民切身利益。不过不少村民在建设房屋时,缺少整体规划意识,多少年邻里情被自建房引发的采光通风纠纷伤害。“我们上门调解时,有的村民觉得在没有多占邻居土地,自家宅基地建房想怎么做就怎么做,坚决不肯让步,我们也很苦恼。”一位“法律明白人”在授课中提出了自己曾经遇到的难题。

农村自建房相关的相邻权纠纷权利义务关系复杂,熊玮建议首先要查清事实的真相,找出纠纷原因、争议焦点和纠纷当事人观点,以事实为依据,保持中立,倾听纠纷当事人的意见,循序渐进到达矛盾核心。

“就算不占用邻居宅基地,有些行为也是被民法典明确禁止的。”熊玮结合民法典第293条解释道,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村民王A在自家宅基地上紧邻自家宅基线建了一栋三层小楼,没有占用邻家宅基地。邻居李B家随后也在自家后院新建房屋。由于王A家在建房时并不知道邻居李B也要建房,因此当时也没有给李B预留下通风采光的空间。直到李B家房屋建好之后,王A发现不但自家通风受到了影响,而且窗户也推不开了。于是王A要求李B拆除部分墙体,但李B认为,是王A家建房太高、太挤,也丝毫没给自己留下采光位置,双方僵持不下。

“邻里权利的保护是相互的,有时相邻权纠纷背后双方都有责任。”以此为例,熊玮分析道,王A家建房在前,紧邻他家宅基线建房,确实没有预先给自己通风、采光保留足够的空间。李B家建房在后,明知他新建的房屋会影响通风采光,还强行建造。最终法院判决李B应将堵塞王A窗户的部分附属墙体拆除,同时要保留适当的距离以确保王A家通风透光。考虑到王A也有责任,李B家建房在后,对于拆除阻挡部分以及拆后重建所产生费用,两家都有过错,因此法院判决这笔费用由王A承担40%,李B承担60%。

熊玮还提醒,调解成功后,要适时回访,巩固工作成果,督促纠纷当事人履行签订的调解协议或者调解方案,避免调解成果只停留在纸面上,矛盾却没有解决。

经济往来要留痕

借贷、担保等村民之间的经济往来体现了农民的互助和团结,也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但由于村民之间相互信任,缺乏书面文件等细节也可能在纠纷发生时增加调解难度。在培训现场,好几位“法律明白人”提出了相似的困惑,“邻里借贷纠纷涉及当事人多,在利益面前都不愿意松口怎么办?”

针对“法律明白人”在调解工作中常见的经济问题,熊玮分享了一起农村借款纠纷调解案例。张某夫妻为购买大货车从事运输工作,向朋友邬某借6万元用于车险和货物险,并约定利息,其间张某花费38万元在农村集体土地建了一栋三层的住宅导致经济紧张。不幸的是张某之后不幸去世,尚欠3万元本金和6000元利息未还。邬某多次催张某妻子及其父亲还款未果。半年后,张某家因政府征地获政府补偿28万元。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但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熊玮介绍,承诺还款函、电话、短信、微信、邮件等方式都可以视作共同意思表示。

在上述案例中,农村土地以家庭为单位,因此补偿款虽然打在张某父亲名下,但是其中属于张某夫妻的部分应当用于还款,最终张某妻子同意还款,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调解完成后要及时固定成果,将调解内容及时形成书面文件交由纠纷当事人签字确认,如果代签,还需出具委托书。”熊玮说。

授课现场气氛热烈,面对“法律明白人”提出的各种疑惑,熊玮总结,调解员要学会不断变换角色,以关爱的态度,疏导说理,循循善诱,持之以恒,反复劝解,把说服劝导工作和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在听完律师授课后,各乡(镇、街道)“法律明白人”纷纷表示,要学以致用,在基层共同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解纷氛围。(文/图 晏毅 王政 全媒体记者方维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