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社矫对象系好法律“安全绳”
本报联合分宜县司法局开展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类社区矫正对象分类教育
来源: 新法治报 | 日期: 2023年11月03日 | 制作: 聂琪 | 新闻热线: 0791-86847195

活动现场
11月1日,由新法治报社与省律师协会联合举办的第774期“公益律师进社区”活动,携手新余市律师协会、分宜县司法局共同开展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类社区矫正对象分类教育暨“回首自己、回归家庭、回报社会”专题活动。
活动中,江西配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曾颖超结合典型案例,详细解读了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相关的法律知识,为社区矫正对象送上了“法治大餐”,帮助他们系好法律“安全绳”。在听完律师的授课后,社区矫正人员纷纷现身说法,表示一定遵守社矫规定,提高警惕,学会用法律知识保护自己。
◎文/图 晏毅 全媒体记者方维芳
分类教育社矫对象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是什么罪?‘跑分’又是什么……”在分宜县司法局2011会议室,曾颖超结合多起帮信罪典型案例进行以案释法。
曾颖超主要从帮信罪的定义特征、构成要件、犯罪形式、量刑标准、刑罚处罚等方面进行了深入浅出的解读,教育引导社区矫正对象重视个人信息安全,提高防范意识,不要将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支付工具等出售、租借给他人使用,为社区矫正对象送上“法治大餐”,帮助他们系好法律“安全绳”。
在听完律师的授课后,社区矫正人员纷纷现身说法、讲述感受,表示一定会遵守社矫规定,提高警惕,学会用法律知识保护自己。
“当初,我就是想赚更多的钱,才误入歧途,听了律师的课后,我一定会踏实工作,不赚不义之财。”
“确实应该多学点法律知识,我就是稀里糊涂地发了几条短信、拉了几个微信群,结果犯罪了。”
“当时不知道出借银行卡也是犯罪,现在得到深刻的教训了。”
“来听课的大多数为帮信类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他们因为法律意识淡薄,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通过开展此次专题教育,可以进一步增强社区矫正对象对法律的敬畏之心,提高其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的甄别能力,加强社区矫正对象的反诈骗意识,避免重新犯罪。”分宜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据了解,分宜县司法局深入推进社区矫正“十百千万”专项行动,不断推动社区矫正教育工作提质增效。该局瞄准社区矫正对象犯罪类型和个性特征,探索分类教育的方式方法,通过多项措施,使社区矫正对象不仅重视服从监管,而且注重法律知识学习,促使社区矫正对象重拾信心,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揭开帮信罪的面纱
“帮信罪是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罪名,主要指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犯罪行为,是电信网络犯罪的重要‘帮凶’。”曾颖超介绍,近年来,特别是“断卡”行动以来,检察机关起诉涉嫌帮信犯罪案件数量上涨较快,目前已成为各类刑事犯罪中起诉人数排名第三的罪名。起诉人员中,大多数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
“部分涉嫌帮信罪的人表示自己并不知道对方拿自己的卡实施犯罪。那么帮信罪的‘明知’该怎么认定呢?”曾颖超解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一般要求证据能够证实行为人认识到他人可能实施犯罪即可,并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他人实施犯罪的具体情况。关于“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认定,不能仅凭行为人的供述认定,应当结合其认知能力、既往经历、生活环境、交易对象、交易方式等证据情况进行综合认定。
哪些行为可以认定为“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帮助”?曾颖超介绍,具体包括以下行为: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
“帮信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哪些情形构成情节严重标准?”曾颖超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具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帮信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于帮信罪被判处刑罚的,司法机关可以依法宣告职业禁止;对于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依法宣告禁止令。”曾颖超介绍,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相关帮助的违法犯罪人员,除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外,造成他人损害的,还应承担民事责任。
以案说法剖析帮信罪
为什么出售银行卡成了最常见的帮信罪?为什么帮助犯罪分子拉人进微信群也会构成犯罪?曾颖超剖析了帮信罪最常见的两个案例。
在校大学生王某收购了某技术学校在校生周某某的3套银行卡,并让其帮助收购银行卡。周某某在明知银行卡被用于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以亲属开淘宝店需要用卡等理由,从3名同学处收购5套新注册的银行卡提供给王某,王某将银行卡出售给他人,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经查,共有20名被害人向周某某出售的银行卡内转入200万余元。
在这起案件中,王某和周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已构成帮信罪。最终,法院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周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曾颖超还分享了一起帮助犯罪分子拉人进微信群的案例。2021年10月,杨某在网络上看到一则招聘信息。杨某经询问得知工作内容是用微信将好友拉入指定的微信群,每拉一人得10元报酬。最终,杨某为昵称“阿虎微商”的微信好友拉了300余人进入指定微信群。因微信使用异常被封号,杨某意识到其行为涉嫌违法犯罪。在此情况下,杨某仍然发展了被告人唐某为其下线,指示唐某继续使用同样的方法拉人进群并从中收取报酬。2021年12月,被害人钟某被唐某拉入微信群后被骗26万余元。经查,杨某、唐某共非法获利1.4万余元,案发后,两人退回全部违法所得。
“本案中,杨某、唐某虽未直接实施诈骗行为,但两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拉人进群为犯罪分子提供推广的帮助行为,致使被害人被骗26万余元,情节严重。最终,法院判处杨某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唐某拘役3个月,缓刑5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两人的违法所得全部没收并上缴。”曾颖超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