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恶案件财产处置有法可依
新法治报联合南昌市西湖区多部门开展反有组织犯罪法线上直播宣传
来源: 新法治报 | 日期: 2023年10月17日 | 制作: 熊玮 | 新闻热线: 0791-86847195
为预防和惩治有组织犯罪,保护公民和组织合法权益,10月11日,由新法治报与省律师协会联合主办的第771期“公益律师进社区”活动,携手南昌市西湖区普法办、西湖区委政法委、西湖区人民法院、西湖区司法局开展反有组织犯罪法线上直播宣传。
直播中,江西道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胡熠鹤律师重点介绍了反有组织犯罪法的6大学习要点,为广大居民群众学习反有组织犯罪法提供了思路。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黄迁则分享了该院办理的黑恶势力犯罪案件,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带大家感受法律的权威和惩治的效果。
“有案例分析,有法律条文,这样的方式非常好。”广大网友收看了此次直播普法,通过专题学习,充分认识到反有组织犯罪法的重要意义,增强了责任感和使命感。而西湖区干部职工通过此次活动进一步学法,提升了运用法治思维打击惩处有组织犯罪的能力和水平,为平安西湖的创建营造了良好的法治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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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图 全媒体记者方维芳
“软暴力”手段认定有法可依
“2022年5月1日,反有组织犯罪法正式施行。露头就打,打早打小,利剑出鞘,直击扫黑除恶,这部为荡涤黑恶而立的‘专门法’到底有什么不一样?”胡熠鹤律师结合自身专业知识与实践经验,从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出台背景、主要特点、立法亮点、重点条文适用等方面,为干部职工进行系统、深入、全面的讲解。
反有组织犯罪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系统、完备规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法律,系统总结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践经验,是常态化扫黑除恶的法治保障。反有组织犯罪法明确了有组织犯罪、恶势力组织的概念,对恶势力组织可以适用法律规定的惩治和防范措施作出规定,并明确利用网络实施有组织犯罪、“软暴力”行为的定性,实现这一领域的有法可依,让黑恶势力无处遁形。
“反有组织犯罪法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雏形——恶势力组织明确定义为法律概念。”胡熠鹤介绍,恶势力组织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
“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软暴力手段犯罪已成为打击的难点。反有组织犯罪法将‘软暴力’手段犯罪也列入打击对象。”胡熠鹤介绍,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了“软暴力”手段的认定,明确为谋取非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可认定为有组织犯罪手段。
在保障涉案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方面,反有组织犯罪法明确对有组织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明确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异地羁押措施的,应当依法通知其家属和辩护人;规定涉案财物处置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并对涉案财物处置涉及的利害关系人的有关诉讼权利作出专门规定。
此外,还对举报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等的保护措施作了专门规定。比如:不公开个人信息;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禁止特定人员接触;对人身和住宅专门性保护;变更身份,重新安排住所和工作单位以及其他必要措施。
严防黑恶犯罪渗入基层
“黑恶势力猖獗,很大程度源于背后有公职人员撑腰,依法精准打击和惩治有组织犯罪,迫切需要更有力的法律作为武器。”黄迁分享了该院办理的一起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带大家感受法律权威和惩治效果。
为攫取非法经济利益,被告人孙某先后网罗了多名宗族成员、狱友成立“麻建公司”,多次实施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盗窃、寻衅滋事、开设赌场、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伪造公司及企业印章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以孙某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黄迁介绍,该犯罪组织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积极向基层政权渗透、寻求保护伞。孙某利用威势和影响力干扰村委会正常工作和选举,帮助其兄孙某龙成为村党支部书记;又将闵某安插至邻村担任村党支部书记,之后通过给予股份、分红等方式将孙某龙、闵某吸纳为组织成员,使二人为组织利益服务。与此同时,该犯罪组织还长期以工资、福利等形式拉拢其他村干部,长期把持基层政权,通过请托,使得副镇长熊某不依法履职,为其强揽工程提供帮助和便利。
“正是由于黑恶组织易向基层政权渗透的特点,我们注意到了反有组织犯罪法的一大亮点就是明确规定: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发现因实施有组织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发现有组织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黄迁介绍。
“反有组织犯罪法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换届选举中的联审机制作出规定,堵塞了黑恶势力通过换届选举影响基层组织运行的入口,严防黑恶犯罪渗入基层。”胡熠鹤进一步解释了反有组织犯罪法刀刃向内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的详细规定。
反有组织犯罪法将查办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明确为反有组织犯罪工作重点。同时,还明确了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具体类型,明确对于这些行为应当全面调查,依法作出处理;国家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对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协作配合,建立线索办理沟通机制作了规定;对依法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得实施的行为作出规定,明确底线禁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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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拳出击彻底“打财断血”
黄迁分享了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办理的我省首例引用反有组织犯罪法条文判决的黑恶势力犯罪案件。
魏某系某单位的副处级干部,已退休,在受拉拢加入严某黑社会性质组织后,负责或参与内外协调、为组织攫取经济利益、管理组织财产,用于维系组织内外部关系,使组织发展壮大和用于违法犯罪活动。魏某利用其公职人员身份,多次出面替该组织“说情抹案”、协调关系,还代表该组织向领导干部输送利益,多次直接帮助组织、领导者严某及其他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逃避法律制裁,使得该组织不断发展壮大。2004年以来,魏某从该组织非法获利6000余万元,并借助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势力及非法影响,用违法所得先后投资、入股了多家公司、项目营利。但是,魏某将大量房产、现金、股权等资产放于儿子、同居女子等人名下,并通过为儿子办理移民,将巨额财物转移出境。
“审理期间,我们发现,由于魏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时间较长,从组织获取的分红等违法所得多为现金,加上其多年来从事高利贷业务并入股了多个项目,资金流水难以估量,并且大部分财物在案外人名下。”黄迁介绍,按照传统赃款、赃物的认定标准,公安、检察机关需提供各项财产的购买及资金来源凭证,法院才能予以处置。由于时间久远、部分证据灭失、相关人员账户资金往来极其复杂等因素,要查清每一宗财物的来源无异于“大海捞针”。若不能将违法所得及孳息依法判决没收,大量查封财物面临发还,“打财断血”不彻底,社会效果不佳。如何妥善处置查封财物,成为困扰法院的难题。
在该案审理期间,反有组织犯罪法正式施行,其中第四十五条规定:被告人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定罪量刑事实已经查清,有证据证明其在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高度可能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被告人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基于此款规定,魏某涉案财产处置问题出现曙光。”黄迁介绍,最终,法院根据在案证据,适用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四十五条,依法作出判决,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被告人魏某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魏某及利害关系人对判决结果不持异议,认罪服法;涉案财物也得到妥善处置,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胡熠鹤介绍,反有组织犯罪法还规定了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判处刑罚人员刑满释放后的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报告制度,并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有关人员开办企业等加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