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抚恤金是否属于遗产继承范围?

来源:  新法治报     |    日期:  2023年09月21日     |    制作:  熊玮     |    新闻热线:  0791-86847195

案情简介

据悉,原告陈某系陈某甲继子,被告曾某系陈某甲再婚配偶。

2022年陈某甲去世,原告陈某主持安葬了陈某甲,花费30000元。陈某甲死后,政府发放死亡抚恤金和丧葬费共计22万多元,款项由被告曾某领取。

2022年2月,原告陈某与被告曾某、陈某甲之女(案外人)协商分配抚恤金事宜,达成扣除返还礼金和丧葬费开支后剩余款项由原告陈某分得25%、被告曾某分得50%、案外人陈某甲之女分得25%的协议。抚恤金到账后,被告曾某拒绝按协议分配,原告陈某将被告曾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曾某按照协议分配死亡抚恤金并支付垫付的各项丧葬支出合计10万余元。

争议

本案争议焦点是死亡抚恤金的性质认定。

观点一:“继承丧失说”,死亡赔偿金为财产损害赔偿金,理所当然就是死亡被害人的遗产,应当按照《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按法定继承顺序分配,债权人也可以主张继承人应当在继承范围内以死亡赔偿金清偿被继承人生前债务。

观点二:“扶养丧失说”,死亡抚恤金不属于遗产。死亡抚恤金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对职工死亡后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其家属或其生前被扶养人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因此,抚恤金不是死者的遗产,是国家对死者亲属物质上的补助和精神上的抚慰,是死者近亲属的共同共有财产,不适用继承法。

评析

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自然人死亡的时间是划定遗产的特定时间界限,抚恤金是自然人死亡后产生的。

死亡抚恤金的给付对象是死者近亲属或抚养人,性质是对死者近亲属的一种经济方面的帮助或抚慰,目的是优抚和救济死者近亲属,特别是依靠死者生活而无经济来源的未成年人或丧失劳动能力的直系亲属,是对死者近亲属精神痛苦的一种抚慰。故在司法实践中,法院裁判对死亡抚恤金的性质认定更多是作为对死者近亲属和扶养人的共同共有财产来处理。对死亡抚恤金的分配方式可参照遗产的处理原则予以合理分割,并应适当照顾无经济来源的未成年人或丧失劳动能力的直系亲属,鼓励生活条件优越的人少分或不分,充分实现其经济救助的功能。另外,需要考虑到当事人与死者生前的关系,在死者生前对死者尽更多赡养、抚养义务的,应当适当多分,而在死者生前对死者不尽或少尽赡养、扶养义务,可以少分甚至不分,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弘扬中华民族敬老爱幼的传统美德。

具体到本案中,承办法官认为,曾某生前与陈某甲共同生活二十余年,夫妻感情很好,曾某对陈某甲尽心照顾,付出最多,曾某现已八十多岁高龄,为了其生活有所保障,在处理时应当予以照顾。陈某虽为继子,但在陈某甲生前尽了赡养义务,也应分得部分死亡抚恤金。最终,通过法官辨法析理、耐心解释和劝说,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陈某分得陈某甲死亡抚恤金3万元,被告曾某现住房屋归原告陈某所有。案件最终调解结案,维护了家庭和谐稳定。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丁莉 陈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