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效管好一件事”

我省出台方案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

来源:  新法治报     |    日期:  2023年09月07日     |    制作:  何山     |    新闻热线:  0791-86847195

  9月6日,记者获悉,为进一步加强跨部门综合监管,加快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监管体系,着力解决监管责任不明确、协同机制不完善、风险防范能力不强以及多头监管、重复检查等问题,省政府近日出台了《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我省提出,在食品、药品、医疗、危险化学品、燃气、建筑工程质量、粮食安全、非法金融活动、单用途预付卡、成品油流通等20个领域实施跨部门综合监管。

  我省提出,以“高效管好一件事”为目标,明确在2023年年底前,建立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清单管理和动态更新机制,在一些领域开展跨部门综合监管试点。到2025年,基本形成“以跨部门联合检查为常态、部门单独检查为例外”的监管工作格局,协同监管机制和监管方式进一步优化。

  《实施方案》提出四大方面14项主要任务,在夯实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基础方面明确了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省行业主管部门或法律法规规定的主管部门(下称“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监管部门,围绕跨部门综合监管“一件事”主题,梳理形成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清单报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后录入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同步至省“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执法监督平台。

  明确跨部门综合监管责任,省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监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三定”规定和权责清单,逐项明确监管规则和标准,确定监管责任和分工,细化实化监管措施。对行业主管部门不明确、监管边界模糊、监管责任存在争议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根据领域归口、业务相近原则和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主要行为特征,会同有关方面及时对其研判定性、明确监管职责,防止出现监管空白。

  规范执法全程留痕

  在建立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机制方面,我省提出,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监管部门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建立健全协同高效的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机制,明确议事会商、情况通报等工作要求,整合监管资源,统筹监管政策制定,建立联合督导制度,督促监管责任落实,推动监管信息共享,组织实施联合执法检查。已建立相关工作机制的,要进一步完善运行规则,强化跨部门综合监管职能作用。

  强化一体化在线监管平台支撑,按照“省级主建、市县主用”原则,搭建以省“互联网+监管”系统为枢纽,对接联通省“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信用中国(江西)等业务系统的全省一体化在线监管平台,并接入省级决策指挥中心,实现综合监管“一屏统览、一网统管”。依托省“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统一开展跨部门综合监管联合检查、联合执法,推动案源线索、任务发起、流转处置、监督反馈、评价公示等线上闭环管理,实现规范执法、全程留痕和责任可追溯。

  整合跨部门综合监管力量资源,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在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领域,持续整合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加强“一专多能”的综合执法队伍建设,有针对性地开展跨部门业务培训,推进行政审批、日常监管与综合执法衔接,提升跨部门执法协作能力。推动执法重心下移,乡镇(街道)实行“一支队伍管执法”。“进一次门、查多项事”

  在跨部门综合监管协同推进方面,我省提出,要完善跨部门联合抽查检查机制。高效统筹监管执法资源,大力精简整合检查事项,在更多领域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扩大联合抽查范围,提高联合抽查比例,实施跨部门联合检查,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切实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干扰。

  此外,推进问题线索跨部门联合处置。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省“互联网+监管”系统以及行业协会、基层网格员、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广泛收集问题线索。对涉及多部门监管职责的问题线索,及时转送相关部门协同开展核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既要做到应查必查、有效处置,又要防止多头检查、重复处罚。

  行业主管部门要从经营主体角度出发,以部门权力事项清单为基础,对本领域同一检查对象涉及多个部门的监管事项加以精简整合,统筹开展综合性检查,推动监管从“按事项管”向“按行业管”转变。

  加强行刑衔接联动

  在提升跨部门综合监管实施效能方面,我省明确,要加强条块监管联动。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出台监管政策要充分征求各地意见建议,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协调开展跨区域监管执法。垂直管理部门要加强与地方政府之间的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

  加强区域监管联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执法需求,与其他省市或毗邻县(市、区)建立综合监管合作机制,加快推进食品安全、道路运输安全等跨区域监管协作,切实加强大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物转移等跨区域联防联治。

  加强行刑衔接联动,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线索移送、案件移送、信息共享、检验鉴定结果互认等机制。建立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工作联系长效机制,落实行刑衔接联席会议工作制度,积极开展案件会商、联合调查等。行政执法机关要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依法必须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及时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文/王琨 全媒体记者方维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