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可否当小孩监护人

本报联合南昌市青云谱区多部门开展民法典宣传进乡村活动

来源:  新法治报     |    日期:  2023年05月26日     |    制作:  何山     |    新闻热线:  0791-86847195

  5月24日晚,南昌市青云谱区“法律明白人”集中观看了一堂普法直播课。江西道善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叶青律师以农村常见的法律问题为切入口,为“法律明白人”讲解民法典知识。

  本次民法典宣传进乡村活动由南昌市普法办、青云谱区普法办、青云谱区司法局联合举办,也是第751期“公益律师进社区”活动。

公益律师授课

  “讲课内容很实用”

  5月24日晚,南昌市青云谱区“法律明白人”“冰心尹然”早早地守在屏幕前,等候公益律师直播。“冰心尹然”留言称,作为“法律明白人”得自学法律知识,只有这样,平时解答村民提出的法律问题时,才能有的放矢。

  直播中,叶青从村委会、社区居委会的民法地位,农村集体土地物权的行使及保护等农村常见的法律问题入手,讲授“法律明白人”应知应会的民法典知识。

  青云谱区司法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与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通过举办民法典宣传进乡村活动,让农村群众了解民法典、遵循民法典、运用民法典,助力乡村振兴。

  “足不出户就能听专业律师讲课,不懂的问题还能和律师互动,这种普法形式非常好。”“叶青律师讲的都是我们日常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很实用。”一个小时的授课,让大家意犹未尽。对于公益律师的精彩授课,大家纷纷在评论区点赞。

  村委会具有特别法人资格

  “10岁的小玲父母先后因病过世,留下现金30万元。经亲属协商,村委会依法指定其亲叔叔阿伟担任小玲的监护人。可是由于生活习惯和性格上的差异,小玲与叔叔一家人产生了矛盾,难以相处。于是,小玲搬出去与外公外婆共同生活。外公外婆向村委会和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变更监护人为外公外婆。小玲的叔叔阿伟同意变更监护人,但担心小玲外公外婆要求变更监护人另有所图。在村委会和承办法官的提议下,选定小玲的表舅金先生做财产监管人,小玲的监护人变更为外公外婆,阿伟将30万元交出,该笔款项在小玲十八周岁前由金先生负责代为保管。”授课伊始,叶青举例道。网友们纷纷留言提问:“村委会可以当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吗?”

  叶青解释,根据民法典规定,无人监护的被监护人(包括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由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监护人,但是需要保障被监护人的生活、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还可以对本社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照法定程序选任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确定相关个人或组织是否能够担任监护人,作出是否同意其监护的决定。

  “民法典还明确了村委会、居委会具有可以从事特定民事活动的特别法人资格,能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登记、参加交易、起诉应诉等。”叶青解释,村委会、居委会不是营利法人,本身没有经济职能,所以不能直接从事经营性活动,只能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经营性活动。

  农村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

  叶青介绍,农村宅基地是农民安身立命之本,民法典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承包地制度等进行了规定,完善与保护了农民土地权利。

  王某户口在农村,为方便照顾在县城上学的孩子,便随同孩子租住在县城做生意,富裕后不愿再回农村。王某可将农村闲置的宅基地卖给城镇户口的李某吗?

  “不可以,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和处分权,任何人都不能非法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宅基地。民法典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违反规定将宅基地转让给城镇户口人员的行为无效。”叶青解释。

  王某因读书和工作将户口迁出农村,并取得了城镇户口,但其父母均为农业户口,并在农村有宅基地。王某成家后,便把父母从农村老家接到城里一起生活。十几年过去了,王某父母和王某共同出资,并经相关部门审批,对老家房屋重新进行翻扩建。王某父母去世后,王某可否继承老家的宅基地使用权?

  对此,叶青介绍,根据民法典,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我国的土地管理制度,农村宅基地是不能被单独继承的。虽然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但是地上的房屋可依据继承法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合法继承。

  “蒋芳(化名)与程帆(化名)结婚后,将户口迁到男方村里。后两人因感情不和离婚,离婚后蒋芳不在村里居住,但户口未从村里迁出。土地二轮延包时村里按在册农业户籍人口进行土地确权,蒋芳分得土地0.86亩。同年,蒋芳再婚,嫁到了罗村,并将户口迁至罗村。因当地农业开发,程帆所在的村将确权到户的土地统一收回。但罗村土地确权工作已完成,蒋芳在罗村没有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来,蒋芳到罗村领取国家发放的粮食直补资金,罗村告知其应到原户籍地领取。蒋芳到村里领款时才得知,自己的土地已被收回,且无相关的补偿。”叶青举例道。

  “民法典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民依法取得的用益物权,一经设立即受到法律的强制力保护。土地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叶青解释。

  咨询实录

  何为夫妻共同债务?

  答: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父母健在房产可继承吗?

  答:父母健在的时候,是不存在继承问题的。首先,根据民法典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在被继承人还健在时,继承人所享有的继承权只是一种未来可能存在的权利,这种权利还可能因为某种原因丧失或者被剥夺。其次,父母健在时,对财产进行分配,在法律上属于赠与性质,一经过户或交付,即完成了赠与。父母过世后,这些已经赠与的财产不属于遗产范围,不能继承。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灭失怎么办?

  答: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文/图 全媒体记者方维芳 全媒体首席记者吴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