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防欺凌

本报携手南昌高新区开展模拟法庭进校园普法活动

来源:  新法治报     |    日期:  2023年04月28日     |    制作:  汪红     |    新闻热线:  0791-86847195

  4月21日,由新法治报社与省律师协会联合主办的第746期“公益律师进社区”活动,携手南昌高新区应急管理局、南昌高新区检察院、南昌高新区教育中心,在南昌二十八中教育集团高新实验学校开展模拟法庭进校园普法活动。

  模拟法庭以校园欺凌案件为蓝本,江西道善律师事务所多位公益律师化身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被告人等角色,按照法定程序,完整模拟了庭前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合议庭合议、当庭宣判等环节,在模拟法庭内开启了沉浸式学法新体验。500余名师生现场观摩了“庭审”全过程。

模拟法庭

  模拟法庭进校园

  “现在开庭!”在法庭纪律宣读后,随着一声清脆的法槌声响起,一起以校园欺凌所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为蓝本的模拟法庭正式开始。

  江西道善律师事务所多位公益律师化身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被告人等角色,从宣读开庭、押解被告人到庭,到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辩护人进行辩护、被告人忏悔……学生们沉浸式体验法庭审理案件的流程,直观地感受到校园欺凌的危害,让大家对故意伤害他人的后果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对司法权威也有了更客观的认识。

  事情的起因是吴同学和胡同学在打篮球时发生碰撞产生口角,随后,胡同学在校外的溜冰场撞倒吴同学的朋友,让吴同学怀恨在心,便回家将弹簧折叠刀放进书包。某天,吴同学在尾随胡同学时,二人发生谩骂、互殴,在殴打过程中,吴同学使用弹簧折叠刀刺了胡同学2刀,致胡同学重伤二级。

  “起了冲突后,我只是想找机会教训他一顿,但又担心一个人打不赢,所以才偷偷将弹簧折叠刀藏进书包。我并不是真的想伤害胡同学,没想到造成这么严重的后果,害人害己。”“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吴同学后悔万分,但为时已晚。

  “庭审”最后,公诉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被告人吴同学进行法治教育。被告人吴同学的法定代理人一番声泪俱下的教育让同学们深刻体会到家长的不易。

  防范校园欺凌

  随着审判长敲下法槌,模拟法庭在师生们的掌声中“闭庭”。“闭庭”后,师生们的讨论声不绝于耳,对此次模拟法庭意犹未尽……同学们表示,通过本次模拟法庭,学习到了审判工作的相关知识,将时刻注意校园安全,远离犯罪,健康成长。

  学生许欣宸告诉记者:“通过观看模拟法庭,让我感受到了法庭的庄严肃穆。吴同学的经历告诉我们,今后在遇到校园欺凌时,不能冲动,要及时告诉老师、家长,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

  学生万思羽在观摩了“庭审”全程后也是收获良多,“对于我而言,知道了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重要性,我们应该主动成为法律的捍卫者、遵守者、敬畏者,防微杜渐,避免触犯法律。”

  “我校一直注重学生的法治教育。模拟法庭进校园活动打破了以往较为单一的校园普法宣传形式,这对于进一步增强青少年的法治观念,有效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促进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南昌二十八中教育集团高新实验学校平安办主任陈先有告诉记者,通过模拟庭审,寓教于乐,可以更加灵活生动地向青少年传达法律知识,让青少年体验到法庭的庄严。同时,别具一格的普法形式,也使青少年知何可为、知何不可为,更有利于让青少年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提升法律意识。

  南昌高新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南昌二十八中法治副校长黄娟对此次模拟法庭进行了评价,并告诫学生在遇到外力侵害的时候,如果无法通过合法的方式自力救济,要及时寻求家长、老师和相关部门的帮助,同时也警告正在进行校园欺凌或曾经在校园施暴的人要以此为戒,守好法律的底线。

  在审案中学法

  “模拟法庭这种普法形式让枯燥难懂的法律变得鲜活,让从未出席过法庭审判的群众感受到了法律的威严,通过‘庭审’受法律教育,提高了群众的法律意识,引导他们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树立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法律意识。”南昌高新区应急管理局四级调研员黄金文称。

  记者了解到,南昌高新区今年将开展模拟法庭“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工地”的“五进”普法宣传活动,联合各职能部门持续开展20场左右的模拟法庭活动。根据模拟法庭的开展地点明确模拟法庭的主题,包括征地拆迁、婚姻家庭、帮助信息网络犯罪、劳资纠纷、安全生产等,以沉浸式法治体验“模拟法庭+普法解疑”的形式,让枯燥的法律条文鲜活起来,变得容易理解和接受,让基层群众在审案中学法,进一步提升基层社会依法治理能力。

  法治小课堂

  儿童受侵害由谁报告?

  江西道善律师事务所李剑律师: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是指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未成年人安置、救助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校外托管、临时看护机构;家政服务机构;为未成年人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培训、监护、救助、看护、医疗等职责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学生遭遇性骚扰咋办?

  江西道善律师事务所蔡丽莲律师: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幼儿园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人,学校、幼儿园应当及时采取相关的保护措施。

  犯罪年龄如何界定?

  江西道善律师事务所叶逸飞律师: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实施犯罪时的年龄”。如:行为人实施杀人行为时不满十四周岁,但死亡结果发生时已满十四周岁的,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刑事责任年龄一律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过了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视为已满周岁。

  刑事责任年龄是多大?

  江西道善律师事务所张建华律师:根据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文/图 全媒体记者方维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