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汇聚监督合力 推动依法行政

率先在全省建立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监督衔接工作机制

来源:  新法治报     |    日期:  2022年12月02日     |    制作:  艾钰     |    新闻热线:  0791-86847195

  办案程序存瑕疵、文书制作不规范、结案流程不规范……近日,上高县检察院针对上高县自然资源局相关行为发出检察建议,这是宜春市率先在全省建立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监督衔接工作机制后发出的首份检察建议。

  为了促进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监督的有机贯通、相互衔接,宜春市司法局与宜春市人民检察院建立了加强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监督衔接工作机制,明确通过信息共享、案情通报、联合检查、案件线索移送等方式,实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和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有效衔接。此举将有利于形成法律监督和行政监督合力。

  ◎联合检查 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

  9月5日至10月30日,宜春市司法局联合市检察院,组织6个小组对樟树、丰城、奉新、靖安、铜鼓、袁州区、宜丰等10个县市区以及市直的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文化旅游、自然资源、水利、林业、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劳动监察12个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开展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检查。检查组主要针对包容审慎监管实施情况、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综合查一次”涉企联合执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等方面进行了监督检查,重点对各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案卷开展“飞行检查”。

  检查发现,全市行政执法部门规范化水平较以往有较大提高,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普遍落实到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稳步推进,但少数执法单位也不同程度存在音像记录不全面、不及时,案卷制作存在瑕疵,行政执法信息公示不及时、不到位等问题。

  “这次执法检查最大的亮点是邀请了检察院参与,这也是建立检察监督+行政执法衔接机制后的第二次监督检查。”宜春市司法局执法监督科科长杨小荣告诉记者,邀请检察院共同开展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检查,可以发挥各自所长,起到“1+1>2”的监督成效。在监督检查中,司法行政部门主要对行政执法程序等进行检查,检察机关则主要对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进行把关。

  针对存在的问题,检查组对有关部门进行了现场反馈,并提出了限期整改意见。“针对同类问题,检察机关还将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督促相关部门针对此类问题进行整改。”宜春市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主任蒋丽介绍。

  检查中,上高县检察院发现上高县自然资源局有3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存在办案程序瑕疵、文书制作不规范、结案流程不规范等问题。针对这一情况,上高县检察院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督促上高县自然资源局纠正相关行为,依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交叉评查 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行政检察和行政执法监督领域的合作不仅限于联合执法检查。今年6月份,宜春市司法局联合市人民检察院,开展“司法局+检察院”执法案卷交叉评查,从10个县(市、区)报送的3802份行政执法案卷中随机抽取197份开展交叉评查。评查的重点是2021年9月以来的食品安全、自然资源、生态环保、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卫生健康、文化旅游、城市管理(物业管理)等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案件。

  依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照我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评查小组对主体是否合法、事实证据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准确、程序是否正当及案卷制作是否规范等六个方面进行全面评查。

  “评审小组通过查阅案卷,对此次评查工作中存在的共性和个性问题进行深入点评和研讨。针对评查发现的问题,我们向相关单位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发送了《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12份,并在发现问题的基础上对重点部门、重点领域开展现场检查。”杨小荣介绍。

  “通过案卷交叉评查和联合执法检查,我们发现适用法律条文错误、重大案件未进行法制审核、救济途径告知错误等共性问题及超期缴纳罚款未加处罚款、告知当事人听证时间错误等问题,目前已及时制发检察建议5件,督促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为。”蒋丽称。

  ◎双向衔接 建立“司法局+检察院”监督模式

  为了促进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监督的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宜春市司法局率先在全省与宜春市人民检察院建立了加强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监督衔接工作机制,印发《加强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监督衔接工作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意见》),就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食品安全等重点领域联合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建立“司法局+检察院”执法监督检查模式。

  杨小荣介绍,《工作意见》就衔接机制的共同监督、信息共享、案件线索移送、办案协作、交流培训等机制作了具体规定,明确通过信息共享、案情通报、联合检查、案件线索移送等方式,实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和政府行政监督有效衔接。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定期相互通报行政检察和行政执法监督案件的受理、办理情况,相互抄送相关案件的法律文书,积极推进信息共享。

  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共同制订年度计划,有重点地开展专项领域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检察机关开展行政检察工作时,可以邀请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参与。司法行政机关对食品药品、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重点行业领域开展专项执法监督时,可以邀请同级检察机关参加。

  司法行政机关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发出《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司法行政机关可将相关情况通报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在履行公益诉讼职能过程中,要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一并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进行纠正;同时,将相关检察建议抄送司法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行政机关在执法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可以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改进工作、完善治理的检察建议,并将相关检察建议抄送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涉及事项社会影响大、群众关注度高、违法情形具有典型性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工作不予配合的;行政机关在规定期限内对检察建议无正当理由不予回复、不予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等情形,检察机关还可以将检察建议和相关情况报告上级人民检察院、同级党委和人大常委会,通报同级政府、纪检监察机关,抄送同级司法行政机关。

  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行政检察和行政执法监督领域的工作交流,定期举行座谈交流会议相互通报监督工作情况,在人员培训、法律政策咨询、复杂案件研究、重点问题研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等方面相互支持,协作配合,共同提高监督能力。

  ◎规范执法 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通过案件交叉评查和联合执法检查等一系列措施,宜春市行政执法单位案卷制作水平有了较大提升,行政执法越来越规范。

  点开“江西省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集中行动基站情况”统计表,宜春市年度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完成情况、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集中行动情况等一目了然。宜春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和调统科科长谌文卫告诉记者,收到《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后,该局对应急管理系统的执法规范化问题进行了集中梳理,针对案卷制作不规范等突出问题,统一制作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和《行政处罚告知书》供一线执法人员参考,并对全市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月调度,季通报。

  “《工作意见》的出台,有利于促进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监督的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形成法律监督和行政监督合力,对于维护司法公正、提升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助推法治政府建设走深走实。”宜春市司法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去年6月出台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提出了更高要求,要求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检察机关在履职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可以依法制发检察建议督促纠正。建立检察监督+行政执法衔接机制有利于形成行政执法监督合力,更大力度推动依法行政。”蒋丽告诉记者。

  根据《工作意见》,检察机关在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中,要将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作为办案的重要目标,把维护合法权益、化解矛盾纠纷落到实处;对于可以依法调解的案件,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的协作配合,积极引导案件当事人自行和解,解决案件实体问题,化解行政争议,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文/全媒体记者方维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