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

来源:  新法治报     |    日期:  2022年10月14日     |    制作:  艾钰     |    新闻热线:  0791-86847195

  绿油油的水草在水底摇曳,黑黝黝的小鱼在浅水中游弋。9月29日,在依山傍水的浮梁县湘湖镇洞口村,村民洗衣的唰唰声不时传来。洞口村副书记彭长寿蹲在河边,正与村民刘秀琴唠嗑:“记不记得我们小时候经常跳到这条河里游泳?”刘秀琴边洗衣服边回道:“怎么不记得?那时水清着哩!”

  九月的洞口村,虽然河水不多,但足够清澈。谁能想到,如今清澈见底的河水,几年前曾一度不能使用。

两村民在河边交谈

  案件进入司法程序

  2018年8月1日零时许,彭长寿接到洞口村洞口组组长商冬华打来的电话,称“往河里倒垃圾的人抓到了”!他顿时睡意全无,与村支书李凤其带上四五个村民,赶紧前往商冬华电话里所说的地点风车斗。

  到了风车斗,彭长寿一看,有一辆槽罐车,车上一个大油桶里全是废液。

  早前村里就在传,村里的河流不知被谁倒了垃圾,不仅水面浮起白色泡沫,小鱼小虾陆续死亡,而且穿了这些水洗的衣服,人身上就会起包。这种情况持续了几个月,但是一直没找到源头。

  原来,污染物不是直接被人倒入水中,而是从风车斗的地面渗到溶洞里再进入水中的。若不是村里的姚悦桂半夜来风车斗运石装车,还不知道废液要倒多久。

  报警!彭长寿等人当机立断。很快,案件进入司法程序。

  污染者被判赔偿

  好消息终于传来。2021年1月5日,由浮梁县人民检察院起诉的浙江海蓝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浮梁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法院判决被告赔偿生态环境修复等费用285万余元的同时,适用民法典,判决其承担环境污染惩罚性赔偿金17万余元。这也是全国首例适用民法典污染环境惩罚性赔偿条款案件。

  该案的侵权行为发生在民法典颁行之前,而开庭、宣判时间则在民法典正式颁行后。案件审理期间,倾倒废液行为所致的环境污染并未得到修复,损害后果仍在持续。

  “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更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公共利益。”该案审判长黄奕华称,该案适用惩罚性赔偿,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不法行为具有警示、震慑作用,符合民法典的立法精神,系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生动实践。

  民法典施行以来,全省法院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准确把握民法典核心要义,办理了大量的相关案件,除全国首例适用民法典破坏生态惩罚性赔偿条款案外,还有适用民法典“自甘风险”规则判定责任承担案、适用民法典减轻“好意同乘”情形下驾驶人赔偿责任案等,具有重要的示范引领价值。

  重现山清水秀

  判决生效后,浮梁县人民法院委托社会公益组织管理和监督使用该案赔偿款,确保用于被污染地域的生态环境修复。

  清淤、消毒、种植水生植物……在县乡两级政府、环保部门、村民自治组织的支持和配合下,洞口村的生态修复工程于2021年9月26日开工。2021年12月17日,该工程顺利竣工。

  这对于“一茶、二瓷、三生态”的浮梁县来说,是个天大的喜讯。今年春天,潺潺的山泉水从风车斗的溶洞流经洞口村上千村民的家门口。

  “村民们对生态极为看重,环保意识很强。现在,大家更注重保护这条河了。”彭长寿说道。(文/图 记者王白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