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议制度”司法审判理念沿用至今
来源: 新法治报 | 日期: 2022年09月20日 | 制作: 艾钰 | 新闻热线: 0791-86847195
法院合议制度是人民法院审判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基本制度,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在人民法院审判活动中的具体运用。
其实,早在1923年的安源路矿工人工运动开展时期,裁判委员会就实行了七名委员“合议制”,以克服个体独断,体现了民主,现在来看,单数的合议庭人员设置仍沿用至今。
克服“司法审判”中个体独断
1923年5月,安源路矿工人俱乐部成立裁判委员会的同时,还下设了其他9个专任委员会。为使裁判委员会的观念和行为能够尽量避开其他委员会的影响,俱乐部规定裁判委员会、经济委员会为最高代表会议的直辖机关,各自有其简章。
裁判委员会简章规定,设委员7名。7名委员讨论关于委员会的一切事项,这是党领导下最早的“合议制度”。
那么,“合议制度”是如何实现的呢?
史料显示,当时设立了日志制度。日志把受理事件的当事人姓名、事由、事件进展、判决结果等均记录在案,由委员长全权负责。其次是例会制度。为使受理事件及判决情况让所有裁判委员及时知晓和讨论,规定委员会每月定期召开两次例会,而且要“常开委员会”,“重大事件,须报告主任团”。最后是公开制度。处罚也是裁判委员会的重要执行手段,对于“惩罚规则,由最高代表会议
委员长的决定与委员会意见相反时该如何处置?当时规定,委员会或其一委员可上诉于执行委员会或总代表会议。
如今看来,裁判委员会“合议制度”的运作克服了个体独断,有助于“司法民主”的实现。
合议制度能防止司法腐败
从文献史料上分析发现,历届裁判委员会都是由7人组成,均为单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不同的审级,合议庭的组成具有不同的要求。民事诉讼法第三章第三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第四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有律师解释称,合议制度是指由审判员和陪审员或者由数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判决案件的审判制度,与其相对的概念为独任制,即由一名法官单独对案件进行审理。合议制是各国审判案件采用的基本审判方式,也是我国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合议制度能充分发挥集体智慧,防止司法腐败。
今日回首,安源路矿俱乐部裁判委员会的“合议制度”,这一司法理念仍有很强的先进性,具有极大的价值和借鉴意义。(文/图 记者付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