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占用”集体林地遭投诉

瑞鑫牧业:向持更早林权证的村组租来林地 新建区石岗镇政府:建议走法律程序

来源:  新法制报     |    日期:  2022年07月19日     |    制作:  何山     |    新闻热线:  0791-86847195

    6月29日,南昌市新建区石岗镇简山村新基自然村村民向记者反映,南昌市瑞鑫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鑫牧业)未经允许私自占用了村集体的林地。蹊跷的是,公司方称,是向高安市大城开发区管理局大城村侯家自然村(以下简称:侯家村)租来的林地。

    这究竟怎么回事?近日,新法制报记者前往采访。

    反映:未经允许私自占用村民集体林地?

    “瑞鑫牧业为了建养鸡场,占用了我们的林地。”6月29日,位于新建区石岗镇简山村东面山林处,简山村新基村组村民站在瑞鑫牧业大门前,显得十分无奈。

    据村民老喻介绍,他们在2006年取得了这片林地的山林权证,2011年,林地却被瑞鑫牧业占用了,“没有征得村里同意就私自占用集体林地,更别说签合同了”。

    据悉,瑞鑫牧业成立于2007年11月22日,法人代表为喻厚浪。

    几位村民说,当时喻厚浪任简山村党支部书记,很多人为了不得罪他,也就没有追究这件事。直到喻厚浪不再担任村支书,新基村村民才联名向政府部门反映其私自占用林地的问题。

    6月30日,新法制报记者从石岗镇政府了解到,近年来,双方就用地权属问题一直纠纷不断。

    当天,记者来到新建区松湖镇国土所,该所肖所长从数据图上查询到,瑞鑫牧业为工业用地,行政区为石岗镇简山村委会。“但行政区并不代表权属。”肖所长补充说道。

    随后,根据村民提供的2006年林权证和国土所调取行政区图,比对后证实了瑞鑫牧业确实在新基村的林权证范围内。

    瑞鑫牧业:向持1982年林权证的村组租来林地

    简山村党支部书记喻厚道向新法制报记者证实:“瑞鑫牧业确实没有与新基村签过租地协议。”

    瑞鑫牧业负责人喻厚浪则表示,他于2011年9月与侯家村签订了荒山租赁合同,约定租赁侯家村的五座山建养鸡场,租赁面积160亩,期限约定至2043年9月结束。“林权易主”让他也很疑惑,而他签订的租合同在2011年已经在高安市公证处公证过。

    采访当日,侯家村多名村民也来到瑞鑫牧业,一名自称为高安侯家村村组长的侯水根告诉记者,这块山林地确实是他们村组当年租给瑞鑫牧业的。“我们有更早的林权证。”侯水根告诉记者,他们也是刚刚得知,有其他村也拿了该地块的山林权证。

    据侯水根提供的一份原高安县政府颁发的林权证显示,其获证日期为1982年。

    镇政府:可走法律程序解决

    据新建区石岗镇政府相关工作人员表示,从2020年6月开始,多次组织新基自然村村民与瑞鑫牧业调解,因双方难以达成一致意见而未调解成功,同时,一直建议他们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对于新基村提供的2006年原新建县颁发的山林权证,石岗镇政府表示认可。而关于侯家村也有1982年的林权证,同样建议双方走法律程序。

    江西赣好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志方表示,该案涉及到不同的法律关系,应分别处理。

    李志方分析说,新基村称瑞鑫牧业未经允许私自占用村民集体林地一事,因新基村在2006年已取得新建区颁发的林权证,因此可起诉瑞鑫牧业公司侵权。

    1982年取得高安颁发林权证的侯家村,如有证据证明新基村的2006年林权证上登记确有错误,可请求确认争议地的权属。

    若侯家村无法得到争议林地的确权,那么瑞鑫牧业与侯家村在2011年签订的荒山租赁合同因对属于新基村的林地进行了处分,违法了合同签订时应使用的合同法第51条、第52条,属于无效合同,瑞鑫牧业则可以荒山租赁合同无效为由起诉侯家村。(文/图 周袁晓丹 记者付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