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体育课被撞残引侵权之争

法院依据“自甘风险”原则判决“伤人者”不担责 校方存过错担责70%

来源:      |    日期:  2022年06月29日     |    制作:  何山     |    新闻热线:  0791-86847195

     在学校上体育课,意外从天而降。往返跑中,王某腹部被撞,竟导致脾脏受伤,不得不做切除手术。

    “伤人者”及学校要不要担责呢?最终,法院依据“自甘风险”原则,判决“伤人者”不担责,校方存在过错担责70%。

    体育课被同学撞伤

    那场意外,对王某的伤害是永久性的。王某出生于2004年9月,就读于新余新兴产业工程学校。2020年12月9日上午,王某及同班同学在班主任兼体育教师江老师的安排下,做热身运动,以篮球场旁的石球为界往返跑。

    一个极细微的疏漏,埋下了安全隐患。学生被分成12组,而石球只有9个,往返时要触摸石球,这意味着会出现多组学生触摸同一个石球的情况。

    正是这一疏漏导致王某的腹部被同学郭某撞伤。见王某受伤,江老师建议他到球场旁休息。不久,身体不适的王某由同班同学陪同前往新钢医院做检查,之后返回学校,当天下午在宿舍休息。

    当天18时30分许,王某因腹部疼痛,在班长等人陪同下再次前往新钢医院就医。因情况紧急,新钢医院于当晚对王某进行了脾脏切除手术。

    王某在新钢医院住院13天后出院,先后到安徽省黄山市人民医院和浙江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接受治疗。2021年3月12日,王某就伤残等级、护理期、营养期向安徽新安司法鉴定所申请鉴定,其作出的鉴定意见显示:王某被评定为七级伤残。此后,校方申请重新鉴定,经对外委托,摇号选定江西正一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2021年9月7日,该中心出具鉴定意见:王某脾被切除,构成七级伤残。

    “伤人者”不担责学校担责70%

    王某及家属将撞伤他的同学郭某及其父母、学校等作为侵权责任方,起诉到新余市渝水区法院。

    渝水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本案原告自愿参加案涉体育活动,其对参与往返跑体育活动潜在的风险及突发状况应当具有一定的认知性及预见性,应当注意防止风险的发生,应对体育活动中跑步速度、间距掌控均应有自我控制能力,而原告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加之,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郭某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故对于此次体育活动的内在风险导致的损害,原告作为参加者原则上应当自行承担。

    本案中,校方作为案涉体育课的组织者,应为学生提供上体育课的专业场地,且在上案涉往返跑体育课前,应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而校方安排未取得教师资格的江某上案涉体育课,存在重大过错。故根据过错程度,酌定校方对本次事故承担40%赔偿责任。

    据此,渝水区法院一审判令新余新兴产业工程学校向原告王某支付赔偿款148998.82元。

    判决后,王某及新余新兴产业工程学校皆提起上诉,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该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原告系自愿参与文体活动并无不当。新余新兴产业工程学校在教学活动中,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对王某健康权受损的结果承担主要责任。校方称参与活动的学生未保持合理距离并及时避让,应自负主要责任,实属对王某、郭某等未成年学生的苛求,原审法院判令其承担40%的责任比例过低,酌定其承担70%的责任。

    3月24日,新余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新余新兴产业工程学校向王某支付赔偿款269235.41元。

    掰手腕致骨折各担责50%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首次将自甘风险确立为免责事由,在此之前,我国法律对自甘风险并没有明文规定,一些法院在审判实践中较审慎地尝试运用该原则。通常的做法是根据具体案情,以被害人存在过错或者公平责任为由,酌情减轻侵害方的责任。自甘风险规则的确立,为这一实践操作提供了立法支撑,下述案件如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后,判决结果或许不一样。

    2019年,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拟组织一场文艺晚会,刘某和范某某均系公司员工,在同年8月15日的集训间隙,双方相约进行掰手腕比赛,不料在第三次掰手腕过程中发生了意外,刘某肱骨干骨折。事发后,刘某被范某某等人送至医院治疗,住院11天,共花费医疗费49532.54元,其中范某某垫付5289.8元。

    因赔偿问题,刘某诉诸法律。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掰手腕系一项民间群体活动,掰手腕并非必然导致参与人骨折受伤,对于原告在掰手腕中发生骨折被告无法预知,也无法避免,且原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在掰手腕过程中,被告存在故意伤害原告的行为,故对于原告的损伤,被告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但鉴于原告受伤骨折确系原告与被告掰手腕过程中发生,根据公平原则,对于原告的损失应由原、被告各自分担50%。被告辩称本案不属于侵权纠纷,应由原告自担风险的意见不予采纳。

    “自甘风险”让责任承担更明晰

    对此,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法官彭偲毓表示,自甘风险是指受害人事先了解某项行为可能伴随着风险、损失或事故,但仍自愿为此行为,并同意自行承担可能的后果。民法典未施行前,由于缺乏明确和统一的法律规定,常出现同案不同判,和稀泥式判决也饱受社会诟病。实践中最为典型的就是体育活动中发生人身损害。该法条第1款规定的是自甘风险免责的情形,适用范围限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参加者对损害发生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非一切社会活动或者观众、裁判或者对损害发生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当然,司法实践中基于价值判断,也有进一步具体解释甚至扩大适用的空间。

    值得注意的是,该法条第2款规定:“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而相关条款则不仅限于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责任,还包括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承担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侵权责任。

    彭偲毓认为,自甘风险条款不但让参加活动发生意外时有法可依,也让各方责任承担更加公平、明晰,让情、理、法更加相融相通。(文/记者戴平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