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疫情防控法律红线碰不得

本报携手南昌市东湖区开展“防控疫情 法治同行”主题直播宣传

来源:  新法制报     |    日期:  2022年04月22日     |    制作:  曾若晨     |    新闻热线:  0791-86847195

  哪些行为会涉嫌违反疫情防控管控社会管理秩序?因疫情管控合同面临违约该如何处理?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时效就要届满该如何解决……

  4月21日10时,新法制报与省律师协会联合主办694期“公益律师进社区”活动,携手南昌市东湖区开展“服务大局促发展法润东湖新篇章”暨“防控疫情法治同行”主题直播宣传活动。北京德恒(南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志勇律师列举了疫情防控常见违法行为清单,并就疫情下个人权益维护支招。

  直播活动由南昌市东湖区司法局、东湖区普法办、东湖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东湖区教育体育局、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主办。

  “公益律师”直播普法

  不参加统一核酸检测被罚款

  4月19日,南昌市红谷滩区九龙湖管理处新琚社区在开展“敲门行动”过程中,排查到徐某某在4月16日、4月17日连续两日没有参加核酸检测,社区立即将有关线索移交红谷滩公安分局九龙湖派出所。根据派出所调查,徐某某在明知4月16日、17日红谷滩区统一组织核酸检测的情况下,无故不参加核酸检测。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九龙湖派出所依法对徐某某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徐某某属于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但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这是典型的违反疫情防控管控社会管理秩序行为。”刘志勇说道,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违反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将依照刑法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抗击疫情需要每位公民的支持与配合,但仍有少数人疫情防控意识不到位,屡屡突破防疫的警戒线,触犯了法律红线。刘志勇分享了几起违反疫情防控受到处罚的典型案例。

  2020年2月5日晚上,南昌市公安局湾里分局民警在传唤带离聚集打牌且未戴口罩的4名违法嫌疑人时,遭到该熊某鹤、熊某明、熊某松、熊某忠4人及同村人员熊某祥等人的辱骂。湾里公安分局依法对熊某鹤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对熊某忠予以行政拘留十日处罚;对熊某明、熊某松予以行政拘留十八日处罚;对熊某祥予以行政拘留九日处罚。

  2020年2月9日上午,南昌市进贤县民和镇居民付某在经过疫情防控卡点时,不听从现场工作人员的劝阻冲卡。进贤县公安局民和派出所接报后立即行动,口头传唤付某至民和派出所接受询问。经查,付某对强行冲卡的行为供认不讳,付某被警方依法行政拘留。

  14种行为涉嫌违反疫情防控管控社会管理秩序

  “在刚才的典型案例里,聚集打牌、不戴口罩、不遵守疫情防控措施等都属于违反疫情防控管控社会管理秩序行为,那么常见的违反疫情防控管控社会管理秩序行为有哪些?”刘志勇为大家详细列举了14种常见的违反疫情防控管控社会管理秩序行为。

  刘志勇介绍,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正确佩戴口罩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将被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有关场所,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拒绝配合身份登记规定;封控、封闭小区的居民拒不配合封控管理,违反疫情防控指挥部相关规定,擅自外出、聚集;经过疫情防控卡点的车辆和人员,以冲卡或者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接受卡点工作人员检查等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刘志勇称,如果违法行为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还有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

  此外,常见的违反疫情防控管控社会管理秩序行为还包括健康码为黄码、红码的人员,不按照规定居家健康监测或者集中隔离观察;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重点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具有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的人员,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到发热门诊就医,经劝阻无效;协助他人逃避疫情防控检查措施等。

  因疫情管控合同面临违约怎么办?

  “因为受新冠疫情影响,合同没办法履行面临违约,我该怎么办?”当前,疫情防控任务艰巨,形势严峻复杂。疫情防控期间,不少人因为各种原因,个人权益受到损害,网友们纷纷在直播间留言自己遇到的难题。

  网友黄某从事理发行业,因开店需要于2018年8月1日起承租了邱某店面,租赁期限3年,每年度租金为19200元,每月按期缴纳店租。2020年年初,因为疫情管控,黄某的理发店一直闭店,直到当年5月才恢复开店营业。受疫情影响,一段时间未能正常经营,恢复经营后也不如往常生意好。疫情的原因无法正常经营的情形下,黄某是否有权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

  刘志勇认为,受疫情影响导致黄某的理发店经营困难,但并未导致租赁合同直接或者根本不能履行,因此黄某不享有合同解除权。但因新冠肺炎疫情及疫情防控措施属于不可抗力,黄某因疫情影响履行原合同产生困难,可以要求减免部分租金。

  “因政府采取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无法履行合同,引发违约,合同当事人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对此,刘志勇解释,疫情防控措施构成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根据民法典,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刘志勇提醒,需要注意的是在合同负有给付货款的一方并不因为疫情的原因享有免责的权利,作为交付货物的一方可以。

  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时效届满如何处理?

  “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时效就要届满了,我该如何处理?”针对网友的问题,刘志勇解释,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该期间届满后,发生义务人可以拒绝履行其给付义务效果的法律制度。一旦诉讼时效届满,提出时效抗辩的义务人可不再履行义务;权利人可能丧失胜诉权。

  刘志勇介绍,当事人提出受疫情影响,不能正常参加相关诉讼活动的,法院会结合疫情防控情况和案件情况综合判断,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诉讼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因受疫情影响,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受疫情影响期间是否应计算在期限内?”刘志勇解释,原则上不应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当事人在向法院起诉时,主张存在上述扣除期限情形并申请顺延期限的,应提供新冠肺炎确诊、无症状感染或者因疫情防控措施等受疫情影响的证据。法院根据疫情形势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情况综合考虑是否准许,依法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

  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个人信息遭到泄露的情况时有发生。不少网友咨询,法律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有哪些规定?

  “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任何组织和个人都要遵守国家相关规定,不得擅自将为疫情防控、疾病防治需要收集的个人信息公之于众。”刘志勇介绍,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疫情防控主体应对其收集和掌握的个人信息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

  文/图 记者方维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