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2021年度市场监管“以案释法”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严守防线,严查冷链食品违法经营案

来源:  江西法制网     |    日期:  2022年04月07日     |    制作:  何山     |    新闻热线:  0791-86847195

  主题词: 冷链   赣溯源  防病 以案释法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7日,在开展冷链食品排查中,执法人员发现某市某冻库购进一批进口冷冻虾,未按要求将追溯信息录入江西省食品安全溯源平台(以下简称“赣溯源”)。执法人员立即联系市疾控中心对冻库内外环境进行消杀、采样,对相关从业人员和库存冻品进行核酸采样,检测结果均呈阴性。

  【调查与处理】

  经查,该批冷冻虾品名为“泰国香虾”,原产地:泰国,经上海某贸易公司代理进口,分销给某冻品商行。2021年4月29日,当事人从某冻品商行购进500盒“泰国香虾”,750克/盒,进价55元/盒,至查获时止,当事人对外销售425盒,销售额25090元。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及该批产品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报告和冷冻食品外包装消毒报告书复印件,但产品包装没有溯源码,未按要求将追溯信息录入“赣溯源”。办案单位认为当事人涉嫌经营国家为防病等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二)项  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参照省局裁量规则,最终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75盒进口冷冻泰国香虾;2、没收违法所得25090元;3、罚款34910元;罚没合计60000元,上缴国库。

  【法律分析】

  在这起案件的调查处理中,存在三种定性处罚的观点。第一种观点:根据江西省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印发的《江西省冷链食品全流程管控工作方案》有关强化监督依法管控第一条“(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条等规定处罚”、“对生产经营者不能提供进口冷链合法来源、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报告、消毒证明之一的,以及不执行集中监管仓制度的,不按要求将冷链食品追溯信息录入“赣溯源”的……参照上述情形依法查处”之规定,办案机关认为,当事人经营进口冷冻虾未有溯源码,未按要求将追溯信息录入“赣溯源”,构成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种观点: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依法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提供进货来源的相关证据材料,即上海海关进口,某地经销商分销,某地批发零售,冷链食品的来源信息清楚。只是在这一系列过程中,均未按要求在溯源平台(赣溯源)上进行溯源信息录入。执法人员认为,该冷链食品是有溯源信息的,符合《江西省冷链食品全流程管控工作方案》和《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255号〈关于印发进口冷链食品预防性全面消毒工作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当事人的行为不构成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行为。

  第三种观点:当事人在采购的时候对该冷冻虾的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复印件、核酸检测报告和冷冻食品外包装消毒报告书进行了查验,并提供了进货单、进货记录和销售记录,但对溯源信息没有查验,属于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罚。

  综上,为了确保疫情防控万无一失,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在特殊时期严厉打击违反疫情防控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办案机关最终以第一种观点对当事人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疫情当前,江西省疫情防控指挥部印发的《关于印发〈江西省冷链食品全流程管控工作方案〉的通知》和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发布的《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255 号〈关于印发进口冷链食品预防性全面消毒工作方案的通知》文件,是政府为防病等特殊需要制定的命令,应当遵守和执行。

  本案的意义在于,在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如何运用法律法规落实文件精神,如何在特殊时期把握法律尺度。办案机关准确定性,依法处理,对于规范冷链食品经营,打好疫情防控攻坚战,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意义重大。

文/曹金平

校对/王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