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2021年度市场监管“以案释法”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某加油站成品油零售计量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偏差案

来源:  江西法制网     |    日期:  2022年04月07日     |    制作:  何山     |    新闻热线:  0791-86847195

  检索主题词:计量偏差 成品油 误差范围 以案释法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23日上午,根据举报,某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和某计量所对某加油站进行计量器具检定。检定发现,该站燃油加油机产品型号:Bxxxxx,出厂编号:Bxxxxx,6号柴油加油枪存在的偏差超出国家规定允许的误差范围。

  【调查与处理】

  根据《JJG443-2006 燃油加油机检定规程》第五章第一条第一款对加油机误差规定“加油机最大允许误差为±0.3%,其重复性应不超过0.15%。”,该站燃油加油机产品型号:Bxxxxx,出厂编号:Bxxxxx,6号柴油加油枪存在25.1‰的误差超出国家规定允许误差范围。2021年6月23日某计量所向某加油站出具了检定结果通知书(证书编号:Xxxxxx),检定结果为不合格。经调取销售记录和相关账簿等材料,该站燃油加油机产品型号:Bxxxxx,出厂编号:Bxxxxx,6号柴油加油枪2021年2月-2021年6月累计销售柴油31305.99L,累计销售柴油金额180688.37元,违法所得13500元。

  执法人员于6月23日依法对某加油站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要求立即停止使用上述加油枪,并申报周期检定。

  办案机关认定,某加油站加油机成品油零售量的结算值应当与实际值不相符,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的行为,违反了《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监总局令第31号)第五条第八款的规定,根据《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结合《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第八篇第三章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裁量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13500元并处罚款26500元。

  【法律分析】

  根据《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八款“(八)成品油零售量的结算值应当与实际值相符,其偏差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之规定,结合《JJG443-2006 燃油加油机检定规程》第五章第一条第一款对加油机误差的规定“加油机最大允许误差为±0.3%,其重复性应不超过0.15%”。涉案燃油加油机检定结果为不合格,存在25.1‰的误差,超出国家规定允许误差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燃油加油机属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未经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不得使用。

  【典型意义】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加油站的数量也在快速增加,燃油价格也不断攀升,燃油加油机被国家列入重点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加油量的准确与否,是群众关注的热点。通过对此类违法行为的查处与宣传,在警示加油站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的同时,规范市场秩序,化解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维护老百姓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典型意义。

  文/王露

  校对/王小明